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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 第一篇: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金劳人仲裁字【2011】第264号申请人:张因贵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县周河乡付冲村小湾队人委托代理人:朱军男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焕永男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与政七街交叉口花园尊邸南5楼北户负责人:徐玉伟男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巩学兵男被申请人处经理,委托权限:一般代理。曹国峰,男,被申请人处员工,委托权限:一般代理。案由:工伤赔偿争议申请人张因贵于2011年6月30日向我委申请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请求仲裁。经审查争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受案范围,我委遂于2011年7月6日受理此案。此案受理后,我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1年8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朱军,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巩学兵、曹国峰均到庭参加庭审,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张因贵于2009年10月15日到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天擎项目部从事架子工工作,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上班的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2009年10月16日下午4点20左右,张因贵在工地7楼改架子,由于脚踏滑,未系安全带,从墙外面架子上摔到地面。工地人员拨打120将其送至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治,张因贵左腿骨折作内固定,全部打上钢板、钢钉,脾脏作修复手术,颈椎神经受损,作固定,右手活动功能受限。经过住院治疗,于2009年12月5日出院,出院后仍需要进行休养和后续治疗。2011年3月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第二次治疗,住院时间为2011年3月7日至2011年3月25日。申请人于2010年1月28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于2010年4月6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于2011年6月21日向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于2011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捌级伤残。请求事项如下:1、请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16716.96元、护理费4175.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7元、捌级伤残补助金3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8337元,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停职留薪期工资(9个月):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差旅费: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鉴定费人民币: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后至解除劳动关系最低生活保障:3450元。被申请人辩称:一、事情概览1、我单位施工的天擎花园T7、T11、T12楼工程,据与张因平协商,达成物料提升机及防护架安装协议。2、张因贵属于张因平班组工人,于2009年10月15日进场施工,次日即2009年10月16日违章作业而摔伤。二、详细情况说明1、我单位施工的天擎花园T7、T11、T12楼工程,据与张因平协商,达成物料提升机及防护架安装协议。2、除安装协议外我单位还向张因平班组下发技术交底与安装交底。3、张因贵于2009年10月15日进场施工,次日即2009年10月16日违章作业而摔伤。摔伤经过如下:(1)2009年10月16日上午9点左右,我单位管理人员曹国峰到施工现场巡查,发现张因平班组工人张因贵上架作业没有系安全带,我单位管理人员曹国峰随即喊来张因平班组组长吴双全与当事人张因贵,当场给予安全教育,教育后责令张因平班组长吴双全到项目部领取安全带,吴双全随即派张因贵到项目部领取安全带,并在项目部管理人员曹国峰的监督下系挂安全带后上架作业,未料当事人张因贵下午作业仍不系安全带,因违章作业导致从外架摔落。(2)当事人张因贵从外架摔落时间为2009年10月16日下午4点左右,事发时项目部管理人员曹国峰正在事发楼栋测量放线,闻讯后立即启动施工现场安全预案,拨打120急救,将当事人张因贵送往就近的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并随往医院组织治疗。4、依照我单位与张因平所签协议,因违章作业而引起的各种事故处理费用由张因平独立承担,但我单位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迅速启动施工现场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治疗,并让张因平通知张因贵家属来郑,考虑当事人为农民工,无力承担治疗费用,我方本着人道主义原则,为其支付医疗费、出院后的医药费、营养费、生活护理费等计78645.97元,当事人张因贵治疗末期,我单位、张因平、当事人张因贵的家属张因明及当事人本人共同协商,签订治疗协议,约定上述费用78645.97元由我单位承担且当事人二次手术费也由我单位承担。三、鉴于当事人张因贵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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