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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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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5篇)

第一篇:郴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郴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经营及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再向用户提供用水。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使用城市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实行开发水源、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发展供水事业。第六条郴州市城市管理局是郴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郴州市城区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卫生、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以及供水企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七条对在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从城市发展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长期供水计划相协调;(二)最大限度地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和合理开采地下水;(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2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市区内地下水资源。因特殊情况(城市供水管网未到达的区域内)确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范围,采取保护措施,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量,防止地面沉降。在城市公共供水建成区内限制自建设施供水和自备井取水。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向社会公布,并设置保护范围标志牌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按照《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以江、河地表水为饮用水水源的,设水源保护区和核心保护区。(一)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沿岸为江、河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1、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2、采矿、采石、挖砂、堆放废渣;3、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放或者装卸垃圾、粪便;4、设置水上娱乐设施、餐饮设施和装卸有毒物品的码头;5、新建、扩建、改建与城市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6、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二)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沿岸为水源核心保护区。在核心保护区内除遵守前款规定和第十三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1、捕捞、停靠船只排筏;2、使用炸药、毒品捕杀生物;3、人工养殖、放养家禽。以向城市供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地表水为饮用水水源的,按环境保护要求设立水源保护区和核心保护区。第十三条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水源的,取水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为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二)采矿、采石、挖砂,堆放垃圾、废渣;(三)设置渗水厕所、渗水粪坑等污染源;(四)新建、扩建、改建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前期准备阶段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论证、评审。第十五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由市、县(市)立项的项目的初步设计,由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和批文,应当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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