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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环卫设施移交接管暂行规定

第一篇:重庆市市政环卫设施移交接管暂行规定重庆市市政环卫设施移交接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规范移交验收接管行为,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移交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市政委是全市市政环卫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市直管市政环卫设施的审核、验收、移交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除市直管外的市政环卫设施的审核、验收、移交工作。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市政环卫设施的接收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审核、验收移交的设施,加强对移交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妥善做好移交后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市直接管理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设施的接管工作,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市直接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的接管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市直接管理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接管工作。第六条市政环卫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属市立项的,移交由市市政环卫管理部门接管,属区、县(自治县、市)立项的移交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接管;接管单位(部门)产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送共同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接管。第七条市政环卫设施建设单位认为需要移交的工程设施,应当将工程设计方案送市政环卫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该工程开工前向接管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填写《重庆市市政环卫设施接管备案表》,并在该工程设施建成后向市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移交申请。第八条移交市政环卫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市政环卫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城市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并通过竣工验收;(二)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符合城建市政档案管理要求;(三)工程竣工资料按照有关要求必须送达接管单位和市政档案馆(其中消防、环境保护评价验收资料可以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送达);(四)实行了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五)最终设计的配套附属设施齐全完备。第九条移交规划有配套管理用房的城市道路、桥梁和照明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接管单位;移交开发区、居住区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量达到10万平方米或者区域范围达到1平方公里、城市照明区域范围达到十平方公里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备管理用房。第十条移交城市照明设施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移交验收标准和条件。第十一条接管单位应当自办理备案之日起指定专人跟踪参与拟移交的市政环卫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对在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可能影响设施运行安全隐患的,接管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建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接管单位做好上述工作,妥善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隐患。第十二条接管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应当全程据实记录在案并报送上级市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市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移交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拟移交的设施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第十四条市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市政环卫设施检验、检测报告和接管单位签署的接管意见,严格审查移交申请材料,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书面决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办理市政环卫设施接管手续时,应当签订《重庆市市政环卫设施接管书》,建立并完善工程设施档案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妥善解决工程设施遗留问题。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接管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拟移交的市政环卫设施移交给接管单位。移交市政环卫设施涉及产权变更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经验收合格的市政环卫设施应当自竣工验收报告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移交给接管单位。超过移交期限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拟移交的市政环卫设施作出质量鉴定,鉴定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方可移交接管。第十八条办理市政环卫设施接管手续后,市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增补设施量,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增补、落实养护维修经费。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市政环卫设施接管备案表(参考表格)编号: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长度及面积附属设施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业主)单位工程移交意见:(公章)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年月日说明:(一)市政环卫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城市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并通过竣工验收;(二)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符合城建市政档案管理要求;(三)工程竣工资料按照有关要求必须送达接管单位和市政档案馆(其中消防、环境保护评价验收资料可以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送达);(四)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五)最终设计的配套附属设施齐全完备;(六)移交规划有配套管理用房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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