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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受理管理规定5篇

第一篇: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受理管理规定规划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受理管理规定作者:重庆市规划局时间:2005-3-31第一条为规范规划许可行为,提高规划许可效率,方便建设单位和个人报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重庆市规划局直接办理的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的报建受理,均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需要取得规划许可的,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规划许可事宜,代理人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效的委托授权证明。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窗口接受报建申请。市局管理的市政及管线建设工程和远郊区县建设工程在市规划局窗口报建;其他的,在项目所在地区分局窗口报建。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规划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在规划管理窗口公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规划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窗口应当应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要求提交所需必备材料。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窗口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二)对申请事项不属于窗口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窗口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材料;(三)申请材料存在明显的打字(书写)错误等,不影响实质性内容的,应当商请申请人当场更正。窗口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履行资料交接签收手续。第九条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登录填写《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登记表》,并于签收后的一日内将所有申请材料送交经办人员,履行签收手续。第十条经办人员应对申请材料进行验核,提交相关业务办公会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应做出受理、不受理、要求补正的决定,并在窗口公示,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受理复函》、《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复函》、《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复函》(见附件)。第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依据《重庆市规划局党组关于规划、测绘行政审批中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篇:青岛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青岛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2005年的青岛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一、基本常识1、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报建申请书需使用带单位文头的A4型纸打印(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建设项目除外),在标题中应明确工程名称与报建阶段(例如:关于项目名称工程报建阶段的申请),并注明提交资料的名称、数量、原件或复印件。(各规划报建阶段名称: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条件、划定规划控制线、控制性详规、规划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方案、初步设计、基础提前开挖、施工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境设计、外装饰方案、建筑拆除、规划验线、建筑单体验收、规划管理验收、各相应环节的规划变更、许可证延期、临时建筑、门面装修、招标文件备案、专家评审、规划指标审核等。)2、建设单位规划报建时,各类证、书、审查文件、协议等证明材料须持原件、复印件经窗口收文人员审核并加盖规划局“原件审核章”后,收取复印件作为有效的规划报建资料;为提高窗口报建效率、确保报建资料的真实性,建设单位报建前应将需提交的复印件备好,并在拟提交的复印件上逐页加盖报建单位公章。我局批复的各类审查(批)意见附图报建时须提交附图原件。审查中确需收取的原件资料,发文时退回建设单位。需在原件上标注规划变更事项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交证书原件注明变更事项。3、报建人应持建设单位出具的法人委托书,按委托的权限进行规划报建活动,无法人委托或与法人委托的人员、事项、权限不符的,将1不予受理及核发规划审查文件。为维护建设单位利益,规划报建人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我局,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负。4、永久性建设项目的规划报建活动,报建人应持磁卡式“规划报建卡”进行。领取报建卡的人员应按时参加规划局网上报建知识学习及测试。“规划报建卡”遗失的,报建人登报声明后持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到市规划局政务办理大厅补办。5、建设单位规划报建时,申请的建设单位名称应与计划部门批复文件、土地和房产权属证明、相关部门审查(批)意见等的单位名称一致。特殊情况名称不一致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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