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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精选五篇)

第一篇: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第三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第五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市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项目建议书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第八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其中,列为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审批或转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中,国家和市级政府投资补助超过项目总投资20%,或者绝对额超过1000万元的,立项审批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各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政府投资未超过项目资本金20%且绝对额未超过1000万元的立项审批不适用本办法。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应当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九条立项申请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方可依次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第十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规划、土地、环保和行业准入等方面的预审意见,报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审批或转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工作方案。第十一条市级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除外。合并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前条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未确定的,应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重大公益性项目和项目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资质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审批。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项目实行包括设计在内的总承包工程建设方式的,总承包方应当协助发包方办理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事项。第十三条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总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评估。未经咨询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转报。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第十四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维护、偿债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优先安排扫尾竣工项目,确保续建项目合理支出。第十五条年度政府投资总量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十六条政府投资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采用年度投资计划方式平衡安排到具体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政府投资总量进行编制,并按有关规定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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