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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规-期末复习资料-案例分析题

第一篇:金融法规-期末复习资料-案例分析题得背书转让,所以农机厂不能行使提示付款权。其追索权的行使也有一定限制。票据法规定,记载有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票据,被背书人继续转让的,其后手不得向背书人追索。(4)农机厂拒绝付款的做法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为依照《票据法》第27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5)农机厂可以向其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或依票据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票据(票据伪造1101、1007)建设银行甲市分行某办事处李某与同学刘某密谋,盗用该行已公告作废的业务印签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于1998年12月签署了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汇票上记载的出票的付款人及承兑人均为该办事处,收款人为刘某所开办的沙发厂。齐某找到某电力公司请求其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票据(背书与票据权利1107)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之后刘某持票向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申请贴现,买化肥,价值50万元,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得到贴现款77万元。汇票到期,某农村信用合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作银行向该办事处提示付款被拒绝。甲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问题:(1)李某签署汇票的行为是票据伪造还是公司,丙公司为了偿付贷款,又将其背书转让给票据变造?(2)本案有哪些票据行为?并说明其某农机厂。农机厂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汇效力。(3)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农机厂向利?如何行使?(4)李某应承担什么责任?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农机答:(1)是票据伪造。李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出厂无奈之下,将丙公司告上法庭。票,是票据本身的伪造。(2)李某伪造签单进行问题:(1)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甲公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甲市公行某办事处的司、丙公司能否将此汇票转让?说明法律依据。现行有效印鉴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印鉴为假印(2)本案中,甲公司和丙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鉴。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电(3)农机厂能否行提示付款权和追索权?(4)银力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有效。沙发厂的贴现行为行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5)农有效。虽然该沙发厂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机厂应怎样实现其债权?据权利,但其背书签单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答:(1)《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有行为能力,故有效。(3)信用合作银行不知情,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甲公司不能将此为善意持票人,且给付了相当对价,故享有票据票据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亦不能将此票据转让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4)给农机厂。(2)甲公司在转让票据后,负有保证李某在票据上无签章,不负票据上的责任。李某票据到期能够得到付款的责任,在票据不能得到应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付款时,应承担连带债务人的责任。丙公司须对票据(汇票质押1001)1998年4月6日,某果此票据承担付款的责任。(3)由于票据上记载不品公司与某外贸进出口公司签订了苹果出口代理合同,欲向美国出口苹果。同年5月10日,某外贸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出口合同。1996年5月20日美方开出了信用证,外贸公司遂于5月23日向果品公司开出一张面额为98.718万元(扣除利息1.272万元)的银行汇票作为预付款,果品公司向外贸公司出具了100万元的收条。5月25日,果品公司按约将第一批货交到外贸公司指定的码头出口。同年6月3日,应果品公司要求,外贸公司向果品公司出具了面额30万元、由工行某分行承兑的汇票。果品公司接到汇票后,随即将其质押给建行某分行,以贷款30万元,但在背书栏未记载“质押”字样,也未附粘单记明。7月1日,汇票到期日前第三天,建行某分行将该质押汇票提交中行某支行清收,结果工行某分行拒付。拒付理由是:质押无效。与此同时,果品公司迟不履行交货业务,外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票据无效,建行某分行应将汇票返回。问题:(1)该汇票质押是否有效?(2)建行某分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答:(1)该汇票质押无效。本案中,果品公司将3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建行某分行,但未在背书栏记明“质押”字样,也未签名、盖章,也没有附记载上述内容的粘单,由此可见,该汇票尽管已交付建行某分行,但因其缺乏汇票质押的法定形式,违反了我国《票据法》对汇票质押的要式性规定而归于无效。(2)不享有票据权利。建行某分行作为专门从事票据结算的专业单位,对汇票质押的法定形式要件不加明确,确实具有重大过失。我国《票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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