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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办发〔2018〕21号及解读(5篇范文)

第一篇:银保监办发〔2018〕21号及解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1号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跨省票据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省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及与营业场所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的交易主体之间开展的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要求,加强对票据承兑、贴现的授信管理,票据转贴现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交易对手管理、同业结算账户管理等重要环节的风险控制。持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严禁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着力培育合规经营文化,提高管理层和员工合规意识,树立审慎经营理念。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快接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上海票据交易所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不断提高电子票据在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票据交易业务中的占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交易。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跨省纸质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可继续开展相关业务,但应逐步压降业务规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6个月后,应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存量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业务开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适应。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方式的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根据本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客户类别等实施差异化授权;应建立分支机构之间的协同与控制机制,避免出现内部竞争,在客户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票据承兑、贴现原则上应由当地分支机构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开展与供应链相关的上述业务除外。五、各级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发现大额往来和异常波动等情况应及时提示风险;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现场检查。针对日常监管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办理业务、不当交易和套利等各类票据业务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整改,严肃问责,健全内控,堵塞漏洞。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2018年5月2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附: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http://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答记者问http://第二篇:银监办发【2011】20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近期,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欺诈活动及伪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的案件有明显反弹趋势,山西、江苏、河南、深圳等地相继出现了与银行承兑汇票有关的案件风险。为进一步强化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防范案件风险,现作如下风险提示: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银行票据业务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强化制度执行,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审慎经营,切实防范操作风险。二、加强对承兑申请人和贴现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实现风险关口前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业务”的原则,加强客户授信调查工作,严格审核票据申请人资格、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及背书流转过程合理性,严防持票人恶意串通套取银行信用。三、加强对保证金来源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和管理,不得降低业务标准。办理业务过程中,必须确保承兑保证金比例适当且及时足额到位,不得以贷款或贴现资金缴存保证金,不得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账户与其他账户串用;保证金未覆盖部分所要求的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必须严格落实。四、加强对贴现资金划付和使用情况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贴现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检查,对与企业经营范围或合同约定不符合的资金流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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