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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篇:长安大学财务管理办法长安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目录总则„„„„„„„„„„„„„„„„„„„„„„„„„(1)财务管理体制„„„„„„„„„„„„„„„„„„„„„(2)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3)综合财务计划与决算„„„„„„„„„„„„„„„„„„(5)教育事业费管理„„„„„„„„„„„„„„„„„„„„(7)收入与分配管理„„„„„„„„„„„„„„„„„„„„(11)负债管理„„„„„„„„„„„„„„„„„„„„„„„(14)基金管理„„„„„„„„„„„„„„„„„„„„„„„(16)基本建设财务管理„„„„„„„„„„„„„„„„„„„(17)校办产业财务管理„„„„„„„„„„„„„„„„„„„(20)财产物资管理„„„„„„„„„„„„„„„„„„(22)经济合同管理„„„„„„„„„„„„„„„„„„(24)财务监督„„„„„„„„„„„„„„„„„„„„(25)附则„„„„„„„„„„„„„„„„„„„„„„(26)长安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本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建设的需要,规范财务运行体制,统一财务政策,加强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原国家教委1997年发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长安大学财务管理改革运行方案》,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与任务是:①建立校长领导下的多层次经济责任制和统一领导、一级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运行体制;②有利于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保证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的需要;③将学校的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科研科技开发资金、基本建设资金等一切收支按预算管理规定统一平衡、统一调配、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办学效益和质量,改善师生员工生活条件,稳定教师队伍;④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保证学校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⑤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实行财务监督;⑥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三条学校原则上实行“统一领导、一级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学校的各项经费和资源,对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进行统一安排,并建立多层次的经济责任制。第四条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领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系部(职能处室)的主要行政领导为本部门经费“一支笔”签批人,在学校批准的预算(计划)范围内,按学校布置执行预算,并对预算(计划)的执行结果负责,要逐级落实经济责任制,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结合。第五条学校预算实行“核定预算、费用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第六条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需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其重要程度,分别由校基金委员会、校务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第七条除学校计划财务处各职能科室、校工会、校产业和后勤服务集团公司等经学校计划财务处批准设立银行帐号外,校属其它各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银行开设账号。未设立银行帐号且有经济活动的部门经学校同意后可按规定设立财务岗位,岗位财务人员负责有关费用、收支的领报;未设财务岗位和财务机构的校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由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处理,分户设账与核算。学校将进一步完善校内财务结算中心管理办法,扩展其服务功能,学校所属的各校办企业等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均应在校内财务结算中心开户。第八条各单位财务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财务责任人,如出现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财务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第三章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第九条学校计财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计划财务处之外设立同级财务机构或变相设立同级财务机构,学校计划财务处各职能科室具体组织实施教育事业费、科研、科技开发、基本建设等财务管理工作。校办产业和后勤集团总公司或有关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机构或岗位,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以下的财务机构或岗位,其财会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校计划财务处的统一领导,二级以下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订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学校将逐步推行会计人员委派制,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对计财处和所在部门双向负责,会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任职资格。会计人员在行政上归所在单位领导。第十条学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立财务机构或财务岗位,须提出申请,经学校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审核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第十一条学校计财处的基本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2、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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