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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申请

第一篇:限制出境申请限制出入境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此致XX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第二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境申请[推荐]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境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号。注册号:**********。诉讼代表人:丁****,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号。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林***。被执行人:林***,男,汉族,1978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东园镇***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金沙大道瑶岗路***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赖***,男,汉族,1969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增城市荔城街新桥路***。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吴***,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身份证号码:*******************。申请事项:对上述被执行人广东*****有限公司、林***、赖***、吴***、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限制被执行人林***、赖***、吴***出境。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与上述被执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1)佛城法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均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自觉履行给付义务。因此,为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债权,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了确保顺利执行上列案件,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申请法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广东*****有限公司、林***、赖***、吴***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限制林***、赖***、吴***出境,以督促上述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特此申请。此致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中国******有限公司二O一3年三月十五日22第三篇:限制出境申请书限制出境申请书申请人: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XXX法定代表人:宋XXX董事长被申请人一:陈XXX(CHANKAMXXX),系XXXX有限公司(XXXXLIMITED)股东和董事,香港身份证号码:G218XXX(4)被申请人二:唐XXX(TONGXXX),系XXXX有限公司(XXXLIMITED)董事,香港身份证号码:K155X(8)请求事项:请求对二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XXXXLIMITE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1年6月8日做出(2010)广海法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送达生效,但XXXX有限公司(XXXLIMITED)及其股东/董事一直逃避履行债务,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申请人现根据上述规定请求贵院对被执行人的股东/董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以促使其尽快履行生效判决,保障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此致广州海事法院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董事出境的意见广州海事法院:由于XXXX有限公司(XXXXLIMITED)及其股东/董事逃避履行债务,拒不履行(2010)广海法初字第XXXX号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方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申请限制该司董事出境。关于限制出境的申请,我方认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我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即便被执行人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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