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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文件

第一篇: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文件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文件青市政公用„2006‟74号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加强城市再生水工程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局积极进行了贯彻落实,对已经建设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的单位进行了登记备案和管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生产及管网敷设工作也取得了较大进展,为今后进一步抓好再生水利用工作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市再生水推广利用的进度仍然较为缓慢,一些按规定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的新建居民小区、工业园、宾馆饭店、大型写字楼及文化体育建筑等,没有建设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规范再生水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城市再生水管理,大―1―力推广利用再生水,特通知如下:一、再生水工程设施建设条件(一)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能够覆盖的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二)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不能覆盖的下列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和使用再生水:1、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2、规划居住人口4000人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公寓、高层住宅;3、日取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企业、大专院校和工业小区;4、再生水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用水单位。二、再生水工程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一)受理建设(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到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市节水办”)领取《青岛市再生水工程设施建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规定填写盖章后,将“申请表”及再生水有关资料(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建筑总平面布置图、给排水总平面图、再生水工程图纸)一并提交城市节水办。如“申请表”填写准确、资料提交齐全,城市节水办应当场受理,并与建设单位书面约定3个工作日内勘察现场的具体时间。建设单位到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办理基建用水计划审批或自来水承装工程手续时,需建设再生水工程设施的,政务大厅应告知建设单位先到城市节水办办理再生水工程设施设计方案审查手续。事先没有办理基建用水计划审批或没有落实再生水工程设施设计方案的,政务大厅不予办理自来水承装工程手续。(二)审查资料城市节水办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1、根据《青岛市中水利用规划》及建设单位的再生水用途,确定建设单位是建设单体再生水工程还是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厂提供的再生水。若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厂提供的再生水,建设单位应设计建设双管道供水系统。2、再生水工程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3、再生水工程设施及工艺设计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处理及回用工艺是否合理,水质指标能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能否满足用户水量需求和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4、再生水处理及回用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是否具有技术监督部门的鉴定证书、产品合格证明书等有关证件。(三)现场勘察按照约定时间,城市节水办派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勘察。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厂提供再生水的,城市再生水供水单位应派人参与现场勘察。(四)提出审查意见城市节水办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勘察情况,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建设单位。再生水工程设施设计方案经过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到政务大厅办理自来水承装工程手续。三、再生水供水方式及设备选择(一)再生水供水方式选择1、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厂供应的再生水,且再生水供水压力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具备下列条件的,应选用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1)水量要求:小区及单体居民楼根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规定的时变化系数1.8-2.5(根据用水设施条件确定)核算周边用户需水量。当周边用户需水量低于管道规划供水量时(供水量按经济流速计算),即可满足水量要求;当周边用户需水量高于管道供水量时,如条件具备可以采取加大配水管管径的方式满足用水需要。(2)水压要求:室外给水管网的压力,任何时候都不得低于0.1mPa(从地面算起)。2、不具备选用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条件的,以及单体再生水工程,宜采用变频泵与低位贮水池(箱)联合供水的方式,不宜设高位贮水池(箱)。3、不宜采用气压罐供水方式。4、直接增压再生水供水设备未经消防部门许可,不得用于具有消防功能的供水系统中。(二)再生水供水设备选择建设单位应当选用具有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技术鉴定证书、产品合格证明书等有关证件的先进的再生水供水设备。未选用上述供水设备的,设计方案不予核准,再生水供水设施不予验收。四、再生水工程设施的施工要求(一)再生水工程设施的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二)再生水工程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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