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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篇:非税收入管理制度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好我局非税收入征收工作,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征收管理制度1、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设定征收。2、罚没收入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3、其他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设定收取。4、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第八条规定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5、收取的各种非税收入必须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及时足额缴存到指定的网点,做到票款同步,单位不得截留收入和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二、资金管理制度1、我局收取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事业性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其他非税收入依照非税收入有关条例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2、收取的非税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支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支收单位。3、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经费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做到专款专用。三、票据管理制度1、征收或收取的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制度,设有专柜,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2、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并公告作废。第二篇:非税收入管理制度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家庭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家庭非税收入分配行为,增强家庭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护成员、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家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家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家庭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和家庭债务收入以外,由本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家庭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家庭权力、家庭信誉、家有资源、家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通过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罚没等方式(以下统称征收)取得的财务资金。第四条家庭非税收入包括下列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家庭性基金;家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家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务的家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家庭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九)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纳入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依法纳税范围的,税后收入为家庭非税收入。纳入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财务委员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家庭非税收入是财务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综合财务预算,实行分级管理,统筹安排。家庭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六条本家应当加强对家庭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七条财务委员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其所属家庭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对在家庭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个人,由家务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九条家庭非税收入设定的依据:(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家务会的规定;(二)家庭性基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家务会的规定;(三)家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家务会的规定;(四)家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家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家有资产、资本权属关系由财务委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家务会的规定;(五)罚没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六)以家庭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及其他收入,依据法律、法规、家务会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设定家庭非税收入。第十条家庭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家务会规定的单位征收。征收单位不明确的,由财务委员征收,财务委员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征收家庭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征收。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征收家庭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征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报纪检委员备案。第十一条家庭非税收入的征收单位和受委托征收单位(以下统称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家庭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家庭非税收入。除法律、法规、家务会另有规定外,财务委员可以批准减征、免征、缓征属于本家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家务会批准,征收单位不得减免家庭性基金。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和缴款方式履行家庭非税收入缴纳义务。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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