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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

第一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发布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鞍政办发[2009]4号【发布日期】2009-01-17【生效日期】2009-01-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鞍山市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办发[200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精神,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一)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负责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序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协调指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材料,对申报方案出具审核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统计汇总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表,负责信息披露。(二)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达道湾工业经济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确定金融工作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明确管理职能。组织辖区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二、经营管理和运作要求(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设置应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应设经理室、综合部、客户部。(二)财务制度、会计报表可参照省农村信用联社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小机构、小贷款。贷款发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的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帐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70%的资金应用于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的资金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资本金5%的借款人。(四)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第1年原则上不分红,产生的利润作为公司的风险金存入合作的商业银行,不得作为资本金发放贷款。(五)经营过程中发生超过资本金10%以上的不良贷款,或发生超过资本金3%以上的呆滞贷款,要召开董事会处置不良贷款。(六)为提高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诚信意识和服务理念,实行规范管理,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识。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应张贴“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告示。三、风险防范和监管措施(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达道湾工业经济管委会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和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金融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要积极协调工商、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利用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投资公司等进行非法放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秩序安定。(二)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前由市金融办(领导小组办公室)约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高管人员和与其合作的银行负责人进行谈话。约见谈话内容包括:提示风险、承诺责任、告诫违规处置后果等。(三)小额贷款公司开业2个月内,公司股权要在指定的市级产权交易机构实行股权登记备案。开业2年之内不得增资扩股,需增资扩股时,须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报市政府审查批复并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贷款台帐定期上报制度,统一纳入省、市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保证贷款流向的合规性。(四)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的额度确定,可参照地方银行机构的计提拨备办法,具体比例由公司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五)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贷款关系的客户,必须在小额贷款公司合作银行开立结算户或办理银行卡,并进行贷款业务的所有资金清算。贷款方故意进行的账户外资金清算属违规经营,客户有权拒绝贷款方发生的账外资金结算行为。(六)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引入贷款保险机制,以规避经营风险。四、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时,实行媒体公示制度。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主发起人和股东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检验股东信用及股本金的合法合规性。(二)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应按要求向市金融办报送贷款利率、资金流向等业务报告表,定期向公司股东、合作银行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年度经营成果、融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并按要求适度公开披露信息。(三)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达道湾工业经济管委会金融工作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应按照省、市金融办考核内容,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定期的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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