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办法-公共卫生学院[小编整理].docx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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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办法-公共卫生学院[小编整理]

第一篇:首都医科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办法-公共卫生学院首都医科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护环境,保证我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2003〕年第6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31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18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学校校园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指直接从事放射性工作的部门,其所在院(平台、中心)为放射工作单位的主管单位。二、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下设放射与危险品工作小组,负责学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监督及管理。具体工作中,学校保卫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辐射工作的管理机构。保卫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分别负责落实公安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要求,对学校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管理及监督。第五条各放射工作单位需严格落实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认真落实整改意见。同时指定责任心强、具备相当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并将责任人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第六条各放射工作单位需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逐级完善辐射管理安全责任制。各单位正职领导负辐射安全管理责任、放射工作单位的负责人负辐射安全主要责任、使用人负辐射安全直接责任。第七条各放射工作单位需按照《放射性物品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DB11/412-2011)的相关规定对放射性物品库进行分等级管理。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应防范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放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放射性物品出入库用量登记制度、人员进出登记制度、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经主管领导认可同意后,报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作为许可申请和环保部门检查的依据。第八条各放射工作单位需对本单位从事放射性实验的老师进行安全防护管理。三、人员安全与防护第九条学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学校正式聘任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人员;(二)能够严格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三)基本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有资质单位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第十条培训管理。直接从事辐射操作的工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需要取得环保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辐射防护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取得辐射许可证的辐射工作人员,每4年需接受一次再培训。不参加再培训的人员或者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严禁从事辐射工作。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定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许可证的培训并对持有辐射许可证的工作人员进行备案。第十一条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一)个人剂量的监测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性外照射个人检测规范》标准(GBZ128-2002)进行。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必须配备个人剂量计,并按照不低于1次/季度的频度送有资质单位监测,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归档保存。(二)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75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30年。(三)发现个人剂量检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北京市环保局。(四)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方可参加相应的辐射工作。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后需每2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体检结果与个人剂量检测结果一起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75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30年。第十二条辐射工作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岗位时,要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十三条职业健康管理。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设专人负责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工作,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职业史、既往病史、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材料。四、场所安全与防护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辐射工作场所的设计方案,项目负责单位必须报学校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并经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放射工作场所竣工后须报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并经上级环保主管部门验收通过获得许可登记后,方可启用。新建放射工作场所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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