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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篇: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京卫科教字„2011‟23号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9月27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首都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高防病治病的水平,本市设立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以下简称首发专项)。为实现首发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首发专项支持推动本市医疗卫生领域的培育性、实用性和应急性的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分为重点攻关项目、自主创新项目、普及应用项目、青年项目。第三条首发专项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需求定位和指南引领,实行专家评审与政府决策相结合,单位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与第三方机构监督评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首发专项管理工作,负责以下工作:(一)建立并完善首发专项管理制度,协调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二)组织首发专项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绩效考评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监督并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23人应当选择一种资助渠道,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三章项目评审第十一条首发专项的项目评审应当按照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部门审议等环节依次进行。专家评审应当包括函评、会评和预算评审。第十二条接到申报材料,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项目申报人和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第十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专家遴选规则,产生评审专家。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经单位推荐可以成为首发专项的评审专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学术水平;(三)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第十五条首发专项的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与首发专项专家评审工作的专家,与被评审项目存在利益相关的,应当在专家评审环节开始前主动回避。批准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签定项目任务书。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二条首发专项的实施实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双重负责制。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按要求填报项目任务书、项目预算和决算;(二)根据项目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三)按照批复的预算使用项目经费;(四)保存原始实验资料;(五)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市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年度自查、年度评估、结题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六)项目进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七)做好研究成果的普及推广等其他工作。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并完善本单位科研与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首发专项管理工作,为完成首发专项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二)审核并报送项目任务书、项目预算和决算;(三)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并管理项目实施工作;(四)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年度评估、结题验收和绩效考评工作;(五)项目进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一自然年度末对所承担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结合自查情况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按要求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总体情况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期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结题验收,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结题验收工作。结题验收依次经过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或结题验收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项目研究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研究成果的水平与创新性、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优秀人才培养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等进行绩效考评,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单位一同进行。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对项目任务书的任何-8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实施首发专项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调配其用于其他相关科学研究和开发。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和个人参与首发专项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以及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将该记录作为其参与首发专项活动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首发专项申报、评审、立项、公示、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三十五条项目申报人或项目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中止项目申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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