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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首办责任制

第一篇:首问首办责任制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改善曲靖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曲靖市委政法委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首问首办责任制是指服务(管理对象)来电、来信或来人咨询、办理业务,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按照职责和程序,认真登记、即时办理或引导、帮助联系、给予答复解释的制度。本制度所称首问首办责任人,是指责任单位接待服务(管理)对象咨询、办事的第一位工作人员。第四条首问首办应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履职,廉洁高效,服务规范,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五条在显要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以及投诉方式等信息;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挂牌上岗或摆放座席卡,以便接受监督。第六条首问首办责任制实行登记制度,对服务(管理)对象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办理事项、办理结果、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第七条首问首办责任人的责任(一)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本部门的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树立服务群众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二)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及时办理;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等。若经办人不在,应先将服务(管理)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及时移交给经办人。(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认真解释引导,帮助办理,告知服务(管理)对象承办机关或咨询部门,尽自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确属重大问题的,应向领导汇报并由领导安排向有关部门移交。第八条首问首办责任人在接待服务(管理)对象办事或咨询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文明礼貌,便民利民、优质高效,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服务(管理)对象不接待、置之不理、敷衍推诿;(二)不一次性告知服务(管理)对象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三)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该办不办或有意刁难、设置障碍、责任意识淡漠、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较差;(四)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不热情、不接待、不引办、不解释、不提供便利条件,致使服务(管理)对象来回奔波,造成不良影响;(五)其他损害服务(管理)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九条首问首办责任人在所受理的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收集整理或督促经办人收集整理有关材料,移交相关职能科室归档。第十条首问首办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干管权限进行调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曲靖市委关于在全市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包庇袒护、不进行调查处理,致使多次出现违反规定行为的,报请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一条服务(管理)对象对首问首办责任人工作不满意的,可以投诉。对服务(管理)对象的投诉必须受理,并及时组织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15日内书面告知投诉对象。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政法委政治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施行办法》的通知(穗文〔2010〕15号)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广州市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施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信访局反馈。特此通知。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广州市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施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根据《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党委、政府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信访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理或者办理信访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前款所称“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访、来信、来电、来邮(电子邮件,下同)等途径,向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第三条负责受理或者办理信访事项的首个机关为首办责任单位,其中按岗位职责或者单位指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第四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的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对确定牵头机关有异议的,由共同办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报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第五条首办责任的基本内容:(一)首办责任人在接待信访人来访时,要热情有礼、语言文明;在办理信访人来信来邮时,要认真审阅、及时处理;在接听信访人来电时,要耐心倾听、周到回答。(二)有关信访程序、办理期限及要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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