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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篇: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旅客、旅游、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适用于本办法。城市公交、农村便民车、出租汽车和租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第四条本办法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交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1—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按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企业安全管理第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制定本企业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断强化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职责分解落实到部门、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承包、挂靠车辆实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标准,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台以上车辆的运输企业设置专职机构,其他运输企业应设置兼职机构或设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按每100台营运车辆不少于2人配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持安全管理资质证件上岗。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的有关规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和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2—督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道路运输企业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统计报表。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实行例会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记录归档保存期限为三年。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聘请公安交警进行交通安全法规、事故案例分析等安全宣传、教育,宣教资料和考核记录归档保存期限为三年。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和营运车辆进行专项检查,查找安全生产中的隐患,并进行跟踪整改。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签字。检查记录完整,归档保存期限为三年。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每年进行一次自评,每三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考核标准评定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各生产岗位的特点,分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监督员工严格执行。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或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3—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营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第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道路营运的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安装GPS动态行驶记录仪,建立GPS监管平台,执行GPS动态监管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组织企业员工培训和演练,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预案,及时施救,做好善后处理。司、乘人员应向乘客告知有关安全须知,避免或减少事故损失。第十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事故责任倒查。建立事故登记台帐、档案,内容完整,事故登记台帐保存期限为三年,结案后的事故档案保存十年。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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