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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报告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有兴趣的看可以看一看。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近日,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滁发改价格〔2018〕293号),要求各地价格部门和电网企业严格落实相关电价政策。《通知》指出,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包括: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通知》要求,对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要按照XX省定价目录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未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通知》要求,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我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电力用户应按政府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如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按平段价格)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总表和分表之间的电量损耗以及峰谷电价损益部分通过电量分摊或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为保障终端用户知情权,转供电主体应按电网企业抄录总表的周期,张榜公布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各用户的同期电量,接受用户的监督。对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为鼓励资源综合利用,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余热、余压、余气(简称三余)自备电厂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政策性交叉补贴,减半征收系统备用费。据市发改委负责人介绍,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今年以来,市发改委已分别下发了《转发XX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等多项降价措施,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落实到位。同时,为确保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让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对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我市相关部门将严肃查处,同时建立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对性质恶劣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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