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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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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3年4月3日省人民政府批准,2023年4月21日省建设厅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发明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合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各城市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分工管理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行。城市规划、公安、工商、环保、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行。第五条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组织实行。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八条市民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合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一条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周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城市重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其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定期清洗、整修、刷新。第十二条城市重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除种花种草外,不得堆放、吊挂其他杂物。需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导致影响的天台、露台、阳台等,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抄报主管部门备案。街道两旁的单位、店铺、住户,应当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在门前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第十三条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将空调器设立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器的冷却水必须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第十四条重要街道两则的建筑物前,由产权所有者负责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负责将不能绿化的裸露地面平整铺上水泥方块砖。严禁建封闭式围墙。第十五条栽培、整修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枝叶、渣土等,作业者应当即时清除。第十六条在市区行驶的交通运送工具,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车辆运载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不得泄漏、遗撒。需穿行城市市区运送沙、石、泥、灰的车辆,应当按照该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路线和有关规定行驶。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活动。具体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的种类和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八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材料、机具堆放整齐;(三)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洗干净;(五)施工用水应当经解决后方可排放城市排水管道,不得外泄沾污路面;(六)工地周边应当设立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蔽设施的高度,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七)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八)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九)工程施工场地的厨房、厕所必须符合卫生规定。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后验收前,平整周边场地和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及其他公共设施。损坏而未平整修复的,不得进行验收。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合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二)需在城市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的;(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合设立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宣传品、广告等,设立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定期修饰,保持整洁、美观。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第二十三条城市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中转站,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船舶)场站(码头),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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