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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行政授权及其司法审查作者:陈恒志发布时间:2011-02-2413:46:41一、行政授权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授权,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明确可以授权的情况下,依法将自己享有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授与其它单位或组织的法律行为。行政授权有以下特征:1、行政授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授权的主体。授权行为的客体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如《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2、被授权的主体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权的有关行政机关和无行政管理权的其他组织。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这里的公安派出所和乡镇人民政府原本没有治安处罚权,但经公安机关的授权,他们就拥有该项权能了。3、行政授权的形式,可以是命令、决定等文体形式,也可以是合同形式等。实践中上级对下级的有关号召,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看成是授权的特殊形式(如乡政府号召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等)。二、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部分行政权委托给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使的法律制度。其有以下特征:(1)委托人是行政机关;(2)委托须有法定依据,且委托事项不得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3)受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1、职权来源不同。行政授权的依据是法律法规的授权条款,而行政委托虽也要依据法律进行,但其直接依据却是行政机关与受委托人达成的行政委托协议。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2、职权性质不同。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在行政委托,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3、被授权人和受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行政授权中,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是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在行政委托中,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它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上,是作为与行政机关相对的独立一方当事人,即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它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和负有相应的法定义务。三、行政授权的依据1、法律根据。行政权力的法律来源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宪法、组织法规定的行政主体固有职权,二是其他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的授权。在行政主体的这两种权力来源上,第一种权力是行政主体的基本权力,因为行政主体主要是根据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其基本职权在其被设立时即被赋予,也可以说这种职权是其与身俱有的,所以称之为固有职权。我国宪法、组织法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就是典型的固有职权。行政主体除了固有职权之外,宪法、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还可以授予其相应职权。但是这种职权不是其与身俱有的,而是后天的,因为这种权力的来源不是基于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是基于宪法、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主体基于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取得的行政职权均为行政授权。2、法理依据。行政权力在法律上表现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既是行政机关的职责,也是行政机关的权力,是职责和权力的有机统一,是权利的特殊表现形式。职责,意味着行政机关必须行使行政权力,否则即是失职,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权利,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行政权力有限地处分。从职责和权力的统一性来看,行政机关对这种权力的处分,只能是在必须行使的前提下,对行使权力的方法进行处分。行政授权,就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力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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