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能及时取得该费用的有效凭证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费用的有效凭证,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相关法规阅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财务实务课程查看更多课程>>




涉外资产损失扣除:该履行的程序一个不能少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开拓境外业务的同时,发生财产损失成为企业绕不过去的一个现实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但如何对发生在境外的财产损失定性把关,是摆在税务机关和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通过剖析案例,以期对企业税前扣除境外财产损失有所帮助。案头分析A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主营业务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在案头评估环节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应收应付款项情况异常,其他应收款期末数




不动产转让贪图延迟纳税产权丧失追悔莫及不动产权属应办理法定登记才能生效,仅签订买卖合同是不够的。然而,有些购房者出于延迟缴纳契税等原因,忽视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结果丧失产权。案例自然人张某,2014年3月从某商业市场开发商A公司处购买商业用房3套。张某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但未办理过户。张某考虑到办理产权需要缴纳不少契税,不如等等再办理,因为当地相关法规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以办理权属登记为准,延迟办理产权不会产生滞纳金。2015年12月,A公司因债务纠纷被债权人B公司申请对其部分开发产品进




法人合伙人纳税地点的确定某法人企业与某个人投资者合资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地与法人企业登记注册不在一个城市,这种情况下,该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是在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地?还是在法人合伙人的登记注册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




流动负债中常见的作假手法流动负债主要指企业将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其它应付款、预提费用以及视同流动负债的职工福利费等内容,它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下面我们将分别阐述其常见的一些虚假账务处理手法。一、短期借款中常见的作假手法短期借款指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包括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1、虚计费用,调节利润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短期借款利息采用预提的方式,每月计入财务




法人合伙人所得税处理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突破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的限制,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使法人可以利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灵活、合作方式简便等优势,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的。但由于目前相关税收政策尚不明确,对法人合伙人的税收征管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以下笔者就法人合伙人所得税征管的相关问题作一分析。一、法人合伙人纳税地点的确定。合伙企业作为“透明纳税实体”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合伙企业自身并不缴纳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




以案说法--以案说法--”三方协议付款”可以吗?【案例分享】大华建筑安装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日,建设项目均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检查人员在对该单位”营改增”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中发现以下两项问题:问题一:2016年8月取得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开票单位为光明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涉及的货物已验收入库,所含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由于当时光明公司还与另一家单位有欠款,对该发票涉及货款三家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华建筑安装公司与另一家单位结算,大华建筑安装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问题二:大华建筑安装公司与A合




是税金,还是违约金?税法义务与合同义务不能混为一谈一起涉税的合同纠纷案最近笔者看到个法院公布的判例。案子情况大致如下。原告陈××是A厂业主。2011年12月,A厂与被告B公司签订采购合约一份,约定A厂按照B公司月需求量加工五金件,A厂接到B公司的对账单后,于当月25日之前将发票全部送至B公司,否则B公司对账时将自动扣除税金部分。但原告将一笔货值为23586.98元的加工件交给B公司后,B公司迟迟不向A厂支付这笔加工款。协商不成,陈××前不久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加工款23586.98元。庭审中,A厂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承担债权债务,个税咋处理?在转让公司股权过程中,由于购买方对公司的原债权债务可能难以控制,因此通常将“转让方承担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债务”作为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那么,转让方(自然人股东)承担债权债务时,如何确定个人实际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适用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




合同约定一方承担纳税义务不违反税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民申11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商丘市德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八一路与凯旋路交叉口德信大厦12楼。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文华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99号。再审申请人商丘市德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




公司股权无偿赠与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股权无偿赠与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赠与人来说,因为赠与是无偿法律行为,而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股权转让价款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和股权交易成本的余额,既然股权转让无收益,也就无所谓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对于受赠人来说,《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明的应税所得有以下十种: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




公司欠税是由原股东承担还是受让股东承担?一、案情简介2013年2月19日,海南省地税第一稽查局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三强公司立案。海南省地税第一稽查局依法经过立案、调查、审查、听证等一系列税务稽查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向三强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三强公司没有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也没有提供担保,或行政复议,因此《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11日及2015年12月3日,海南省地税第一稽查局先后两次向三强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




债务重组损益何去何从债务重组是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纠纷的一种良好方式,但债务重组损益的归宿成为企业是否选择进行债务重组的重要依据之一。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已在上市公司施行两年了,那么,其执行情况怎样?本文在此根据沪深上市公司2007、2008年度财务报告中关于“债务重组”的信息进行分析,就此对债务重组损益的何去何从进行理性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一、债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我国企业也越来越多地发生债务重组行为。从实务中来看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一、概念解释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有以下两种形式:(1)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2)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后各方解散。二、业务要点1.公司合并的程序依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如下表所示。第一步:做出合并决定或决议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还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




同样是公司与个人的无息借款一个视同销售一个不视同销售案例1纳税疑问:山西大同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将资金8000万元借给股东李萍个人使用,借款期限长达一年,签订的是无息借款合同,请问是否视同销售服务要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借:其他应收款-股东李萍8000万元贷:银行存款8000万元专家回复: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或股东,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个体工商户与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也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案例2纳税疑问:山西大同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向股东李萍个人借款80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周转使用,借款期限




利用原产地规则有效进行纳税筹划由于国际贸易往来不断发展,国际间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日益复杂,一些国家为了政治或经济上的原因,需要对从另一些国家进口的货物通过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来加以控制,如实行进口配额、限额、许可证管理、禁止进口等行政措施和对危害本国经济利益的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抵制手段。70年代初期,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斗争,迫使发达国家承诺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输入的制成品和半成品实行普惠制,即普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由于普惠制优惠幅度较大,范围较广,为了把享受优惠范围严格控制在发展中国家之中,各国对




什么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定义如下所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条件)的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因此,在现实生活中,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实际上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由于只就




法定资产损失的扣除年度《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这个“申报年度”,是应申报年度,还是实际申报年度?如果是应申报年度,即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如果是实际申报年度,则何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何时扣除,会涉及损失扣除




个人房屋交换契税征收事项事项名称:begin-->个人房屋交换契税征收事项end-->begin-->end-->办理机构:begin-->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地址、时间、电话end-->begin-->end-->begin-->end-->begin-->end-->受理方式:begin-->上门end-->办税程序:begin-->范围(条件)个人房屋所有权交换以交换价格的差额计征契税。纳税人提供资料(一)出示资料1.房产交换协议原件2.交换双方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3.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




取得土地安置费和补偿费是否缴纳契税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承担政府城中村改造任务,土地成本是支付给村民的安置费、补偿费及回迁楼的建造费等。政府免征我公司的土地出让金及配套费用。我公司取得土地支付的安置费、补偿费等费用是否缴纳契答:《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