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伪造工资发放金额偷逃税被查处,你可别这么干!近日,某公司通过伪造员工工资合计金额、违规税前列支等手段偷逃税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查补税款、罚款并加收滞纳金合计157万元。据了解,检查人员在调取该公司相关年度的账册凭证等会计资料后,即对各税种开展核查。在对该公司提供的工资表电子文档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发现了一个异常现象:多数部门的工资表中应发工资的最后一栏合计数是由EXCEL表格通过求和公式自动计算得出,而少数部门的此栏合计数却是手工录入的。检查人员运用求和公式对这些部门的工资表进行复核后发




企业如何对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和罚款进行税务处理问:我公司是国有企业‚最近税务稽查得出结论: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并罚款‚(产生个人所得税的原因是:公司迎来送往时的招待费‚如管理费用中的”包”、”化妆品”等).目前我公司已补缴了个人所得税并交了罚款‚且不可能再向个人收取这笔税金.对这次的补税和罚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




山东国税:税务行政诉讼业务概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纳




偷税金额认定以谁为准问:我地税稽查局查处一件偷税案件,同时公安机关也介入此案并予以查处,双方计算的该企业偷税金额不一致,公安机关依照自己计算的金额移交检察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对企业法人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税务机关和公诉方对偷税金额认定不一致时,依据什么定偷税的实际的金额?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关于偷税行政违法行为与《刑法》第201条关于偷税罪的规定看,偷税违法行为和偷税犯罪行为均须具有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在该故意支配下实施之明确列举的偷税行为,以及造成不缴和少缴税款的结果等要件。因此,我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要点分析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至此,从2014年起,国家已先后四次出台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足见国家对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重视。这四次重要政策分别是: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税总发〔2




减除、扣除、扣减、抵扣、抵减、抵免,这些术语您明白吗在学习税收政策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减除」、「扣除」、「扣减」、「抵扣」、「抵减」、「抵免」等术语,它们共同的含义是表示减少,但它们的用途和区别您知道吗?今天我们先看看「减除」和「扣除」.减除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中应纳税所得额和增值额的确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纳税人善意取得不合法凭据如何处理?【问题】纳税人善意取得不合法凭据如何税务处理纳税人善意取得不合法凭据进行税前扣除,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中“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贯彻执行中应把握以下原则: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不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并有根据认为该项成本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即税前扣除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原则的,可要




进项税和销项税每月要结转吗?理论需要结转。月末需要把你的进项、进项税转出、销项一起进行结转,这样你才知道你要交多少税1、应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进项税和销项税,每月不需要结转。2、按照《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的规定:3、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4、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




税前扣除宝典5: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进项抵扣及个税关系(25个案例)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1.一般企业扣除比例“工资薪金总额2.5%”《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例1】上述政策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发生”两个字说明: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必须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




未收到款项就不必预缴税款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第四十五条规定,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区分如下情况按孰先原则确定: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的当天;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上述规定,部分考虑了收到款项的问题,以保证纳税人有足够的现金纳税,但也不完全局限于纳税人必须收到款项。营改增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




个人所得税各项目的帐务处理(二)(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的帐务处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在我国是一种具有相对特征的纳税业务。个体工商户同企业一样,要按照利润的构成要素计算会计收益,并在会计收益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纳税所得。根据纳税所得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例。某个体商业户2月份实现商品销售收入25000元,商品销售成本10000元,流通费用50000元,商品销售税金1250元,其他费用5000元,其他收入3000元,该个体户月终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经检查发现该个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财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为在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相关法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答记者问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




会计人必知的税务小技巧1、技术入股少缴税很多民营企业的老板都是技术专家,拥有相应专利,但将专利提供给公司使用时并没有说明该技术属于何种方式使用。建议老板们将技术专利作价投入公司,一方面可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减少投资时的资金压力;一方面,作价入股以后,公司可以将其计入无形资产,做合理摊消——增加成本费用,减少利润,少缴所得税。2、电子商务减印花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同样征收增值税,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因此,企业完全可以放弃传统的经商




误征增值税,如何申请退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日常工作中如果财务人员发现增值税有误征的现象,应根据有关条例进行申请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纳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误征退税。申请企业需提供误征税款退税所属期纳税申报资料和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提交《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及书面申请。核准程序:1.纳税人将《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征收、检查分局核准。2.税收




退税疑难问题汇总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提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信息化管理,保证出口退税有序高效进行,深圳国税直属分局将从8月1号开始优化出口退税业务流程,实行出口退税全流程系统管理。现将常见问题整理如下:一、外贸企业如果发生出口退税业务需要发函,是否需要到办税大厅办理?答:2016年8月1日之后申报的出口退税单证,需要发函的业务由直属分局自行发函,我局不会因发函而将单证退回企业,也不需要外贸企业到办税大厅发函。二、对于外贸企业同一批次的申报单证,如果有部分货物存




小微企业的这些税费优惠你知道吗?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




合理筹划,享受政策性搬迁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政策性搬迁所涉企业所得税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但2013年第11号公告并没有明确过渡期政策性搬迁中,搬迁所得形成的重置资产可以税前扣除的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计算方法。企业可以合理开




增值税发票已开出但未认证时丢失,怎么办?【增值税发票已开出但未认证时丢失,怎么办?】1、丢失发票联:①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②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③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2、丢失抵扣联:①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②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③并用专用发票发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购买方的处理方式:①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②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税务检查拍录像这样合法不合法基本案情某餐饮公司于1999年登记开业,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县地税部门核准其领用饮食业定额发票,核定其于开业次月10日之前申报缴纳税款。2002年8月,县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公司有偷税行为。经初步调查,认定群众举报基本属实。2002年8月25日,县地税局再次展开调查,并由税务干部携带录像机,对调查过程进行录像取证。通过调查,核实该公司采取不开具发票或大头小尾开票等手段,偷税4.5万元。税务机关对其作出追缴所偷税款、加收滞纳金,并罚款的决定。双方争议该餐饮公司对税务机关作出的




企业“超供材”如何规避税务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超供(数量)材料设备价款的正确处理很重要,不能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减,只能作为材料设备的销售来处理,否则极有可能存在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涉税风险。案例2014年1月,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成都市开发建设电梯公寓(精装修房)10万平方米(含地下车位),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甲方对该工程所需钢材采取“甲供”方式。2015年11月,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总包方办理工程结算发现:按照施工图计算(以下简称图算)钢材甲方应该供应9000吨定额使用,而实际工作中乙方领用了钢材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