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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河道防洪安全责任书——河道采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6]64与文件精神,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安全,衡东水行行政主管部门与省管河道范围内采砂人衡东县旺建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保护河道防洪安全责任书。一、采砂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得影响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以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应当依法进行开采。二、采砂人应当严格按照《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作业许可证》要求采砂,即按照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开采数量、开采深度等要求进行开采。三、采砂人应当依法及时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采砂管理费按实征收(年、季、月)在(年底、季末、月底)缴纳。四、采砂人应当采取措施处理好不需要的砂石或者弃料,不得堆积在河道内,当天的弃料当天平整,恢复原状。为确保弃料按要求处置,采砂人应当交纳弃料处置备用金万元(按清除尾堆费用缴纳)。采砂人自行清理弃料和现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备用金在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期满时予以退还。不及时清理或者清理不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逾期不清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理,所需费用在备用金中扣除,并依法进行处罚。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河道采砂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采砂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六、本责任书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采砂人各执一份。衡东县水利水电局(盖章):年月日采砂船法人代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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