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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研究
第四章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适用的相关限制
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表面上看可以选择的缔约者众多,然而,仔细分析就可以发现,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和网络经营者往往形成了价格联盟或者规则联盟,实行价格统一或规则统一。特别是在拟定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售后服务、退换货政策这些格式条款时,往往趋于同一。网络管理的非中心化特点使消费者也只能服从于他们的规则,否则只能放弃。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5
因此,为了防止经营者在网上购物中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建立一个良好的整个网上购物环境,极有必要对网上购物的格式条款进行规制。格式条款的规制,一般分为立法、行政及司法规制、民间团体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制约和消费者自身的注意三个方面。
第一节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的规制
1.1制定专门的法律对网络格式合同予以规范
就现有状况来看,目前我国仍然缺少对网络格式合同进行制约的相关法律,对普通的格式合同进行规范并不需要进行相应的立法,而只需要对《合同法》进行修订,并将关于此方面的内容独立成章进行详细的论述与规范即可。由于网络格式合同是当今信息时代的产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因而对于网络服务格式合同来说将该法律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解释及修正,是无法完全实现对其规制的。所以要想对网络合同予以全面的规范,就需要结合网络格式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通过对电子商务展开立法,建立起专门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并建立起关于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规章制度,才能够对网络格式合同予以相应的规范。也就是说在对网络格式进行规范时要从其定力的规则、效力的判断、格式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程度以及相应的救济措施等方面着手,使合同的当事人在此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时候,能够有法律为其提供相应的依据和保障,同时也为相关部门的裁决提供判断的依据。郝文江.电子商务中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研究[J].信息网络安全,2006.2
对网络格式合同予以规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制定网络格式合同时要对其予以规范。包括:首先,为了能够切实保障消费者对产品的知情权,在进行立法时,立法规定的提供方需要为相对人提供关于交易信息及相关条款审查的机会,以保证消费者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作出理性的选择。其次,立法需要对提供方进行合理的提示,以限制该责任条款相关的义务,并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包括规定法律所提示的程序及方式等方面。在提示的方法上,网络经营商要在较为显著的地方表示出消费者在购买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内容及条款,在消费者进行购买的程序当中通过设立一些强制消费者进行阅读的内容,是消费者能够在阅读完相关的条款或内容之后才可以继续操作。此外,在立法的过程中还要在格式合同条款制定的程序上予以相应的规定。我国《合同法》曾经对该类条款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因而提供方往往在进行合理提示之前就其视为将格式条款而订立到了合同当中,这样就使得对方无法就合同的内容与提出者进行商议,而只是按照订立这的意志执行,因而这对于接受者是十分不公平的。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网络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进行订立时,一定要使相对方拥有之情和参与意见的权利,还要看相对人是否同意合同提起者的各种条款,只有当相对人接受并同意其意思表示时,网络合同的格式条款才能够真正的订入合同当中。
第二,在对网络格式合同的效力进行判定时,仅仅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进行判断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的。当合同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法》中第52条和第53条所规定的情形时,网络格式同的无效是可以承认的,但是如果对限制性的条款作出绝对无效的规定则是十分片面的,也是无法接受的。如果网络格式合同中的限制条款是由于企业合理化的经营所必需的内容而拟定出来的,那么该网络格式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是有效的,宋红波.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分析[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
这是因为该条款的之所以存在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维护该企业的合理经营,进而保障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但是非企业合理化的经营所必需的内容的限制条款则主要是为了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了约束或是排除,这样的规定违反了法律最初的本质,因而是无效的。关于这一点我国可以通过借鉴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规定而要求相应的经营者履行严格的条款提请义务。换个角度说,提供方是否将其限制条款作出了正确的明示将会对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产生直接的影响。通常,网络格式合同的内容并不仅仅包括限制条款,还包括其他一般性的条款,对于这些普通条款,提供方也需要作出鲜明而合理的提示,并且当相对该条款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后,方可纳入网络服务格式合同中并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第三,在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合同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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