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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立法思想汉承秦制重重轻轻黄老思想黄老之学的无为不是无所作为。
“圣人漠然无为而无不为也;澹然无治也,而无不治也。所谓无为者,不先物为也;所谓无不为者,因物之所为。
所谓无治者,不易自然也;所谓无不治者,因物之自然也。”
无为之道因物之自然,顺事之常轨,这是黄老学派对待社会、政治的基本态度。因其所有,顺其自然,在道家的框架内运用道家的方法实现了儒法的合流。
以无为为前提的文武并用、生杀并举的基本法律主张:
陆贾曾提出“逆取顺守,文武并用”的“长久之计”。“逆”为法家的夺取之道,“顺”为儒家的守成之法,
因天之生也以养住,谓之文;
因天之杀也以伐死,谓之武。
“礼”文化理论“礼”文化制度礼文化制度世俗化的另一重要表现,是许多传统节日在汉代形成定制,或始于汉,或兴盛于汉。
元旦(汉武帝太初元年恢复夏历,以正月初一为岁首)
元宵节(前180年文帝即位)
清明节
上巳节(三月上旬巳日,三月三)、
乞巧节
重阳节
春秋社日(立春、立秋后第五个戊日,祭社神即土地神)
冬祭腊日(冬至后第三个戊日,祭祖先)儒学的经学化经学的谶纬化立法概况(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文帝十三年,废除肉刑。
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
问题:一、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
二、笞代替劓、斩左趾,受刑者多死。
景帝元年至中元六年,两次减少笞数。法律形式第三节汉朝法律主要内容一、行政法律制度(一)皇权的加强与中枢体制的变化
维护皇权至尊的行政法律制度
中枢机关的变化
三公九卿: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外朝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御史台
内朝尚书台尚书令
尚书仆射、尚书丞、郎
(二)地方行政体制
郡县与封国并存削藩郡县两级、州郡县三级
监察制度(二)地方监察机关二、刑事法律(一)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3、亲亲得相首匿:
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4、恤刑:
对犯罪的老、幼、妇孺、病残者,定罪量刑方面加以照顾。
5、先自告除其罪:
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1)数罪并发,只免除其自首之罪,未自首之罪,仍予追究。(2)犯罪集团的出谋划策者,自首也不免除其罪。(二)主要犯罪(一)危害政权罪见知故纵:
无论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特别是“盗贼”,必须举告,否则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者同罪。
监临部主:上级长官对其所辖的主管官吏的犯法行为,要及时纠举,不然同负刑事责任。
沈命法:惩处隐匿盗贼之法。敢蔽匿盗贼者,没其命也。如“群盗起”,有关官吏未发觉或发觉了未全部捕获,郡守以下皆处死。
(二)侵犯皇权、危害皇帝安全的犯罪欺谩、诋欺、诬罔:
欺谩,对皇帝不忠、欺骗、轻慢的行为;
诋欺,对皇帝的毁辱行为;
诬罔,对皇帝污蔑欺罔的行为。
非议诏书毁先帝:不仅不执行诏书,而且妄加议论诋毁先帝,依律从重处罚。
怨望诽谤政治:因怨恨而诽谤政治,重大犯罪。
左道:凡以左道惑民众者依律皆处死刑。
废格诏书: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视为侵犯皇权。(三)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四)违反伦常罪三、刑罚制度三、民事法律一、等级身份、行为能力的确定二、所有权(二)其他财物所有权。
盗律:侵犯国家和官僚贵族的私有财产者要处以重刑。
对一般财物损害要赔偿。
拾得遗失物及家禽家畜者,要送到乡亭或县廷地方官府招领,十日内无人认领者,贵重物件由官府收为公有,小物件归拾得人。三、债四、婚姻与家庭(二)家庭立法
维护父系家长制,有“不孝”罪。
无论什么情况下,殴打父母处死刑,殴死父母要枭首,杀父母者以大逆论,处腰斩,居父母丧期间与人通奸处死刑。
为推行孝道,提倡同居共财,不与祖父母、父母分居析财。
夫为妻纲五、继承立法四、经济法律第四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二)地方司法机关
郡县两级。郡守执掌包括赏罚、司法、监察等权。
郡守、县令下设有关机关惩治不法,
贼曹:捕拿惩治盗贼
辞曹:主管辞讼
决曹:负责惩治犯罪
仁恕掾:管辖决狱和断狱。
乡设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以他们在民间的威望,调解处理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调解不成再到县廷起诉。二、诉讼与审判制度(三)审理和判决:鞫狱和断狱。
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传复”。复审后进行判决,向被告人宣读判词,“读鞫”。如被告人称冤,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求复审,“乞鞫”。
(四)上书复审:“有故乞鞫”。
法定期间三个月为限,过三个月不得请求复审。
(五)执行:
重大案件有的须经皇帝裁决后方能执行。一般案件由郡县执行,死刑案件郡可执行。除谋反、大逆外,秋冬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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