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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诉讼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增强司法为民,扎实推进“三大民生司法网络”建设,更加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科学搭建诉调对接网络平台,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便民诉讼网络建设的重要意义 便民诉讼网络,是开展“三大民生司法网络”建设之一,它是借鉴网络理念,以便民诉讼为核心,通过合理布局、整合社会资源,方便群众诉讼和实现权利的系统工程。加强便民诉讼网络建设是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和人民司法的本质要求;是在司法资源的集中配置,突出便民原则、提高司法效能的必然延伸;是在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矛盾利益相互交织在一起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力量,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保障。二、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强力推进便民诉讼网络建设 (一)构建纵横便民诉讼两个网络平台 各人民法庭要建立覆盖全辖区的庭、站、点、员“四位一体”的纵向便民诉讼网络。 1、人民法庭是中心。各人民法庭要制定具体的便民诉讼方案。包括健全电话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上门立案等各项立案措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探索推行立案、接访、导诉、传递诉讼材料、收结诉讼费用的“一站式”服务;做好人民法庭裁判文书的电子签章工作,解决往返法院盖章的问题;联系协调辖区内的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建立畅通的工作联系机制。 2、巡回审判站是主干。各人民法庭应在原来设有法庭的镇设立巡回审判站,由镇政府确定一名镇干部负责联系工作,要与镇政府协商落实固定的办案场所,挂牌公示,满足开庭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巡回审判站实行定期工作制,无论有无诉讼案件,每月都要到巡回审判站与当地党委政府联系工作,在固定时间接待群众咨询,审查和受理当事人起诉,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对简单民商事案件实行即收即审即结。 3、诉讼联系点是支撑。在未设巡回审判站的每个乡镇,各人民法庭均设置诉讼联系点,协调乡镇政府确定一名乡镇干部负责联系点的工作。联系点要挂牌公示,设置群众意见箱、诉讼材料收发箱、法官留言板;定期收集整理诉讼联络员反映的信息,指导、帮助联络员开展工作,并及时与人民法庭沟通,反馈信息;根据诉讼联络点的建议和反馈的信息,法庭人员应适时到联系点接待并解答当事人咨询,审查受理、巡回审理案件,并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4、诉讼联络员是纽带。每个村均应聘请一名诉讼联络员,联络员从村干部、人民调解员或具有较高威望的群众中选聘。选定之后发放联络员聘书。要充分调动和发挥诉讼联络员的积极性,力争实行“一员多用”,使他们成为普法教育的“宣传员”、矛盾冲突的“调解员”、社情民意的“传达员”、诉讼材料的“送达员”、调查执行的“协助员”。 建立与多部门协作联动的横向便民诉讼网络。 1、县法院机关各庭、室、队,要根据便民诉讼任务细化安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联系的人民法庭彼此协作、关联行动,采取多元化手段,力争快速、有效地化解已经成讼和将要成讼的纠纷,对参与人民法庭便民诉讼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人民法庭便民诉讼工作不达标被扣分的,相应扣减联系法庭的庭、室、队的分值。 2、县法院各审判部门要发挥各自的优势,会同工会、妇联、劳保、国资、工商、工商联、教育行政、交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建立化解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沟通协调工作机制。要与各个部门协商确定一名联系人,确保联系渠道畅通,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实现信息上的互通。由指定的联系人负责日常信息、紧急信息的传递;定期召开例会,进行沟通交流,并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实现处理上的协力。要借助各部门人员较多、覆盖面广、与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及时发现问题,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纠纷,要改变过去单兵作战的作法,由各相关部门利用各自独特优势,采取法律、行政、调解、教育等手段,进行综合调处;对于涉及稳定的事件,各相关部门应当在事件发生的当天即组织人员进行协同处理。实现非诉解决机制与诉讼解决机制之间的对接。对于非诉纠纷,法院应为相关部门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对于诉讼纠纷,法院可以邀请这些部门参与调解或委托调解。 (二)切实畅通便民诉讼通道 1、强化院庭长信箱功能。充分利用已经向社会公布的院长、副院长、法庭庭长的个人电子邮箱,及时听取群众呼声,准确把握群众诉求。要坚持由院庭长亲自查看、亲自批阅、亲自督办;要完善来信处理机制与反馈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及时回复;要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对反映的问题及办理的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接收群众的监督。 2、畅通信访接待渠道。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接访工作,确保来访有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对于来信、来访所反映的情况紧急需要及时解决的,应在转处信件或接访的3日内,回复或告知当事人;对于一般来信、来访,应在转处信件或接访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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