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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广东分行
与广州永利房地产开发怡盈开展借贷纠纷上诉案
——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永利房地产开发〔以下简称永利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江新城丽晶华庭6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广东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广东分行〕,住所地:广州市东风西路197号。
原审第三人:怡盈开展〔以下简称怡盈公司〕,住所地:香港干诺道中13-14号欧陆贸易中心10楼。
案情
1994年5月4日,永利公司领取了广州市广州大道东杨箕村珠江新城E-1-2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取得在该地兴建公寓的使用权。1994年4月24日,永利公司(作为甲方)与中国银行广州信托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咨询公司,作为乙方)、怡盈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合作开发珠江新城E-1-2地段商住楼协议书?,约定三方合作开发位于广州大道东侧珠江新城(E-1-2)、征地面积为7674.8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54491平方米、方案兴建裙楼相连的4幢17层商住大楼,总投资约5.804亿元。合作三方出资一亿三仟万元,缺口资金由工程预售楼收入解决,如仍有缺乏之局部由永利公司以借款或其他形式自行解决。以永利公司牵头由三方共同按比例投入工程前期费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前期工程费,使整个工程运作起来,实现楼宇销售方案,回收所投资金。工程的前期费用共一亿三千万元,由合作各方按第五项所列出资比例投入,其中包括到1994年8月20日前地价款9000万元、前期开发工作费用1100万元、根底工程款1228万元以及其他费用1700万元,永利公司占23.08%,共3000万元,信托咨询公司占38.46%,共5000万元,怡盈公司占38.46%,共5000万元,各方资金按第五项工程用款进度投入所需资金。
该协议书明确永利公司的责任为:〔1〕在按时注资的前提下,全面负责整个工程的开发建设、规划、设计、宣传、销售,办妥房地产开发的各项有关审批手续;〔2〕负责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使工程能得以顺利进行;〔3〕保证并落实将整个工程及所占用地的全部抵押给信托咨询公司,将整个工程的销售交信托咨询公司监管,所有销售收入必须通过信托咨询公司监控帐户进行结算。
该协议书明确信托咨询公司的责任为:〔1〕负责按时按比例投入各期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2〕协作各方办妥各有关手续,促成工程建成;〔3〕负责监督工程进度、资金使用、预售、代收情况,并受各方委托全权管理所有销售、预售款项收支;〔4〕作为工程资产的抵押权人负责监管工程资产;〔5〕参与工程重大问题调整决策。
该协议书明确怡盈公司的责任为:〔1〕负责按时按比例投入各期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2〕协作各方办妥各有关手续,促成工程建成;〔3〕参与工程重大问题调整决策。
该协议书同时明确各方利益为:〔1〕永利公司必须在两年内或未满两年但销售收入足以还清信托咨询公司、怡盈公司所投本金时,先行归还本金,本金局部按投入原币支付;〔2〕各方按此协议所定的利润分成比例进行分配利润:永利公司在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及还清信托咨询公司、怡盈公司投入本金,付清利润分成之后,获得本工程的收益。信托咨询公司按投入资金5000万元的等值外币之20%(年回报率)进行利润分成,其中8%的回报以原投入外币支付,12%回报以等值人民币支付。怡盈公司按投入资金5000万元的等值外币之25%(年回报率)进行利润分成,利润以等值人民币支付。信托咨询公司、怡盈公司的利润收入均是指投资的税后利润,工程本身所产生的税费由永利公司承当。为确保信托咨询公司、怡盈公司利益,永利公司在钻探、设计规划、施工销售等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应及时通知信托咨询公司、怡盈公司,各项重大事项决定及调整,大额支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须预先征得信托咨询公司同意。
该协议书明确付款方式为:〔1〕签订本合同后15天内支付前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000万元,其中永利公司出资2000万元,信托咨询公司出资500万元,怡盈公司出资500万元;〔2〕1994年4月前支付第二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000万元,其中信托咨询公司出资1000万元的等值外币,怡盈公司出资2000万元;〔3〕1994年8月20日前支付第三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000万元,其中永利公司出资1000万元的等值外币,怡盈公司出资2000万元;〔4〕1994年12月20日前支付第四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000万元,其中信托咨询公司出资2500万元的等值外币,怡盈公司出资500万元;〔5〕信托咨询公司负责于1994年12月20日前支付前期工作费及工程款1000万元的等值外币;〔6〕永利公司如因资金调度需要在经得信托咨询公司、怡盈公司同意后,可将第四期局部款项提前使用,但由此将相应扣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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