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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拖欠塑胶地板货款及加工费案) 民事起诉状原告:王某欣,女,汉族,1989年1月11日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某某路装饰材料市场G区13号。身份证号:13011XXXXXXXX.电话:18911111111被告:陈某伟,男,汉族,1977年11月11日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某某新村1号楼1单元1103室。身份证号:3729XXXXXXXX。电话:1332111111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及安装费25993.5元;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1月20日起计算,标准按照日0.5%,本金数为70993.5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货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PVC塑胶地板,其中石塑地板1565㎡,单价33元/㎡,总价51645元;塑胶地板120㎡,单价50元/㎡,总价6000元。合同履行中,被告后续要求增加石塑地板404.5㎡,单价为33元/㎡,总价13348.5元。因此原告共计向被告供货70993.5元。原告向被告供应的地板于2015年1月20日铺完。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全部货款。截止起诉,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货款45000元,尚欠25993.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货款并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被告拒不理会。无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此致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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