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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分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八章其他规定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二)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胁迫,是指一方以给予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产生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三)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四)无效的免责条款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思考[7-3]:(五)无效合同的后果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P101(三)无效破产行为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四、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一)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①并非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在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主要是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 ③需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实现。 ④其变更或撤销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二)可撤销合同的事由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属于受损害方,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有变更和撤销两种救济方法。撤销权不能永久存续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四)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无效就不能产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当事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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