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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波绑架上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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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波绑架上诉案
崔波绑架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佛刑一终字第326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崔波,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XX年11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滕树银,男,1951年9月14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XX年11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滕建华,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XX年11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波、滕树银、滕建华犯绑架罪一案,于20XX年8月4日作出南刑初字第9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崔波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XX年2月,被害人梁善琼认识了已婚女子滕建平,双方产生感情。同年4月至10月,两人到梁善琼的家乡同居,滕建平怀孕4个月。同年10月底,被告人崔波知道上述情况后,授意滕建平把梁善琼骗至南海向其索赔。同年11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崔波、滕树银、滕建华在南海区桂城平洲平南顺利村0018号出租屋内守候,滕建平把梁善琼带到屋内后,被告人崔波用啤酒瓶、拳头殴打梁善琼,以梁善琼导致滕建平怀孕为由要梁赔偿人民币20万元,并打电话给梁善琼的姐夫陈春合,要其至少交出5万元,否则梁善琼就有生命危险。最后双方商定交款人民币2万元,并约定在平洲汽车客运站交款。被告人崔波、滕树银、滕建华与滕建平轮流在出租屋内看管梁善琼,不让其离开,至11月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崔波、滕树银依约前往平洲汽车客运站向梁的家属收款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梁善琼被解救。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梁善琼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春合、邓忠江、滕建平的证言,被告人崔波、滕树银、滕建华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以上事实与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波、滕树银、滕建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崔波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滕树银、滕建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崔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滕树银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人滕建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诉人崔波提出:1、他拘禁被害人的时间是从20XX年11月4日上午到11月6日上午,在拘禁被害人期间,也没有用啤酒瓶打过被害人;他到平洲汽车站并不是去向被害人家属收款,而是去接陈春合解决梁善琼和滕建平的同居关系问题。2、他让滕建平打电话叫被害人梁善琼来南海平洲是为了解决梁与滕建平之间的同居关系问题,自己向被害人索要20万元的赔偿是一时气愤所说,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他只是要求被害人拿出滕建平引产必需的费用、营养费及名誉损失赔偿费,在主观上并没有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被害人梁善琼认识了已婚女子滕建平,双方产生感情。同年4月至10月,两人到梁善琼的家乡同居,滕建平怀孕4个月。同年10月底,上诉人崔波知道上述情况后,授意滕建平把梁善琼骗至南海向其索赔。同年11月3日上午8时许,上诉人崔波和原审被告人滕树银、滕建华在南海区桂城平洲平南顺利村0018号出租屋内守候,滕建平把梁善琼带到屋内后,上诉人崔波用啤酒瓶、拳头殴打梁善琼,以梁善琼导致滕建平怀孕为由要梁赔偿人民币20万元,并多次打电话给梁善琼的亲属,让他们寄钱过来。最后双方商定交款人民币2万元,并约定在平洲汽车客运站交款。上诉人崔波和原审被告人滕树银、滕建华与滕建平轮流在出租屋内看管梁善琼,不让其离开,至11月6日上午8时许,上诉人崔波、原审被告人滕树银依约前往平洲汽车客运站向梁的家属收款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梁善琼被解救。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加以证实:1、上诉人崔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称20XX年11月1日,当他得知妻子滕建平和梁善琼非法同居并已怀有梁的孩子后,他很生气,就让滕建平打电话骗梁善琼到南海平洲来。梁善琼来到滕建平姐姐在南海平洲租住的出租屋后,他就和滕建平、滕树银、滕建华一起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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