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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鸡西市城镇房产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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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镇房产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产市场管理,规范房产交易行为,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产交易,实施房产市场管理,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交易,包括房产转让、房屋租赁、房产抵押等行为。
凡从事房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入房产交易市场,严禁场外交易。未经审查登记的房产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镇房产市场行业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市场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政、国有资产、工商、物价、土地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参与、配合房产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产转让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房产转让是指房产权利人经过买卖、赠与或其它合法方式将其房产转移给她人的行为。
房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第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产时,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由受让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出让手续。
经批准能够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直接办理转让手续,其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转让方应按照国务院规定上缴土地增值税。
第九条个人享受国家、单位补贴建造、购买的房屋转让时,增值部分按当时出资比例分成,减值部分按当时出资比例分担。出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转让按房改规定购买的房屋,按《鸡西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鸡政发〔1995〕8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房产转让必须到当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经审查和价格评估后,办理产权过户变更手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私自转让的房产,当事人应在限定时间内到当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一条房产转让,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当事人应在房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证明文件和材料,向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二)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允许转让的答复。
(三)对允许转让的房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
(四)当事人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转让共有房产,须持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同等条件,共有人有优先受让权。
当事人委托她人代理的应出示法定委托手续。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办理房产转让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个人购买房产,私产出卖、转让、差额交换或以房作价投资、以房抵债等,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双方身份证、契税纳税收据、合同或协议书。
(二)单位购买房产,公产出卖、转让、差额交换或以房作价投资、以房抵债等,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合同或协议书、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企业性质证明、法人资格证书。公有旧住宅向职工出售,按《鸡西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鸡政发〔1995〕8号)规定办理,国有房产转让须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三)个人或单位购买商品房,须提交商品房产权登记证明、交款收据、托管(维修)协议书、购销(预售)合同、身份证明。
动迁安置还须提供动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书)。
(四)单位购买私有房产,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五)单位以职工集资或解危、解困形式建设的住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须持政府集资建房或安居工程批准文件。
(六)房产赠与须提交赠与公证书。
(七)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预售商品房,应按一栋一项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活动,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一)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
(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资信证明。
(五)动迁安置方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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