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浅谈我国的不起诉制度.doc / 文档详情
浅谈我国的不起诉制度.doc 立即下载
2024-11-06
约8.6千字
约6页
0
28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浅谈我国的不起诉制度.doc

浅谈我国的不起诉制度.doc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1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浅谈我国的不起诉制度




内容摘要:传统的观念将不起诉制度等同于不起诉,本文试图从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事后处理与对不起诉权的制约三个方面全面阐述,以此对不起诉制度进行探讨,并对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了思考,权作抛砖之举。

关键词:不起诉制度起诉便宜主义歉抑原则听证

一、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和不起诉的种类

(一)概念
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制度,体现了我国“区别对待”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1其理论渊源是起诉便宜主义和刑法的谦抑原则。不起诉制度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或称不起诉),对被不起诉人的事后处理和对不起诉决定权的制约。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可以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而作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决定具有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并没有完成诉讼任务,其对于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发出检察意见和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对此进行监督,考察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罚效果。这是对被不起诉人的事后处理。
人民检察院具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权力,这种权力并非不受制约。为保障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作出错误的不起诉决定,刑诉法规定了对不起诉决定权的制约程序。
笔者认为,孤立地看这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都不能称之为不起诉制度,不起诉制度是三者的有机结合。

(二)不起诉的种类
对于不起诉的种类,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分类。
第一种将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所谓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酌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为存疑不起诉。
第二种将不起诉分为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认为存疑不起诉应归入绝对不起诉中。
笔者赞同第二种分类,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起诉或不起诉有无自由裁量权分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该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表明,对于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能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的效力是绝对的,因而称之为法定不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有学者认为这里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不同于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由于证据不足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存疑不起诉,不应归入法定不起诉中。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欠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而要认定有罪,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也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所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唯一的选择,而不能决定提起公诉。条文中“可以”只是一种语言的表述,而不具有赋予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因此,笔者认为将存疑不起诉归入法定不起诉更为合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酌定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通过已进行的诉讼程序,使犯罪嫌疑人受到了一定的教育,并且通过其他非刑罚的手段足以惩罚和教育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是案件已达到法定起诉条件,并且权力的行使受到一定的制约,因而又称为相对不起诉。
二、不起诉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起诉问题上持起诉法定主义的基本立场。所谓起诉法定主义是指检察机关是否起诉由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达到起诉标准的案件,检察机关必须起诉不得不起诉。反之,检察机关则不得起诉。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的是起诉便宜主义,是指检察机关有权决定是否起诉,以什么罪名起诉,起诉数罪中的一部或全部。检察机关享有广泛的几乎不受限制的不起诉自由裁量权。起诉便宜主义具有节约诉讼成本的优点,符合国际上注重刑法的教育功能和刑罚个别化、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原先坚持起诉法定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吸收起诉便宜主义的合理部分,形成了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起诉制度。
我国因为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早在195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处理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浅谈我国的不起诉制度

文档大小:28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