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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号】210304198901 【标题】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纺织工业部;公安部 【颁布日期】1989/04/28 【实施日期】1989/04/2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消防管理 【文号】(89)纺生字第21号 【题注】 【正文】Details第一章总则/Chapter1GegeralRules第十五条专职消防干部和专职消防队的职责是: (一)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灭火作战方案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建立防火档案; (二)开展消防宣传,进行灭火训练,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三)建立防火责任制,定期深入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险隐患; (四)提出更新、添置消防设备、器材的计划,并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 (五)做好灭火准备,一旦发生火警,迅速采取灭火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凡接到公安消防部门外出灭火调令时,应当迅速出动,听从指挥; (六)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七)定期向本单位消防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以及公安消防监督 部门汇报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本系统、本地区消防联防活动。第三章明火管理/FireManagement 第二十九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库房内电线必须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应当设在库房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每座库房的电源开关箱应当单独设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凡遇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要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保持完好。第五章建筑与储运管理Construction&StorageManagement第六章消防器材管理ManagementofFireProtectionEquipment第七章消防检查 FireProtectionInspect 第八章奖惩 Award&Punishment附加材料:纺织行业的防火 Aditional:FireprotectioninTextileindustry Paymoreattentiontofireprotection,paymoreattentiontoyourmoney &yourlife!!! Takecare&goodl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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