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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设计规范


8.1通常规定

8.1.1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与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2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与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3一类高层建筑与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8.1.3.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者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1.3.3高层建筑的中庭与经常有人停留或者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1.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1.5机械加压送风与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使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8.1.5.2使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8.1.5.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8.2自然排烟

8.2.1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与合
用前室,宜使用自然排烟方式。

8.2.2使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

8.2.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与不应小于2.00m2。

8.2.2.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2.2.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者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8.2.3防烟楼梯间前室或者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者前室内有不一致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
烟设施。

8.2.4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8.3机械防烟

8.3.1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者合用前室。

8.3.1.2使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封闭避难层(间)。

8.3.2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与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者按表8.3.2-1至表8.3.2-4
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与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表8.3.2-1


系统负担层数加压送风量(m3/h)

<20层25000~30000

20层~32层35000~40000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表8.3.2-2


系统负担层数送风部位加压送风量(m3/h)

防烟楼梯间16000~20000
<20层
合用前室12000~16000

防烟楼梯间20000~25000
20层~32层
合用前室18000~22000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表8.3.2-3


系统负担层数加压送风量(m3/h)

<20层15000~20000

20层~32层22000~27000

防烟楼梯间使用自然排烟,前室或者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表8.3.2-4


系统负担层数加压送风量(m3/h)

<20层22000~27000

20层~32层28000~32000

注:①表8.3.2-1至表8.3.2-4的风量按开启2.00m×1.60m的双扇门确定。当使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计算;当有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1.50~1.75系数计算。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0.70m/s。

②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8.3.3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8.3.4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3.5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

8.3.6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与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务必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
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8.3.7*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缺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8.3.7.1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
8.3.7.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

8.3.8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

8.3.9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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