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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考前总结
《法律与生活》考前易错归纳
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主体不平等不适用于民法。如:
①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如收税、罚款,则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畴。
②国家机关作为平等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则属于民法调整范畴。
(比如:政府去商店购买办公用品、和银行或个人借款等)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他关系如恋爱关系、行政关系、好意施惠关系、劳动关系、犯罪(刑事法律关系)等民法不调整。
2、区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有没有资格→自然人从出生始到死亡止)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没有能力→受年龄、智力限制(完全民事\限制民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区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权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其中,物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仅限于物;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也是物,但不限于物,还包括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利质押等;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等。
4、民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霸王条款)
(4)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诚信原则:更多地保护当事人个体利益,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序良俗:常用于保护第三人及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
5、区分人身权、身体权、身份权和人格权
(1)人身权: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2)身体权:(侧重身体完整)——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3身份权:基于某种特定身份而存在的权利。例如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
(4)人格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6、区分名誉权和荣誉权
(1)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荣誉是公民、法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课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1、补偿≠赔偿
补偿:不带有惩罚性
赔偿:带有惩罚性
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①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登记;②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交付。
(2)动产所有权需登记而发生效力的特殊情形:
①价值较大的动产,如机动车、航空器、船舶等,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通常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买方在不知情情况下,合法交易并支付相应价格,同样取得动产的所有权。(遗失物、赃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等脱离物不适合善意取得制度。)
3、用益物权
(1)三权分置
①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
②土地承包权:农户所有
③土地经营权:那么可自己经营,也可流转出去
注意:①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②农民流转的是土地经营权,不是土地承包权。
(2)宅基地使用权:
①农民建在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农民拥有自建房的所有权(不是用益物权)和土地的用益物权(即宅基地使用权)
②国家尊重农民对土地的自由使用权,但必须依法使用,比如:农民不能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造房屋等。
4、担保物权
(1)抵押与质押区别:
①对象不同:抵押主要是对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质押是对普通的动产
②财产的转移不同: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质押转移财产的占有
(2)债权人只拥有质押物的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债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或法院判决不能直接变卖质押物。
5、用益物权对应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对应物的交换价值
6、著作权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可转让
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可转让
(2)保护期限
①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是有保护期限的。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有生之年+去世后50年。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表权-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
财产权-作品发表后50年。自作品创造完成50年后,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保护期届满,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②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保护期限——永久保护
(3)发表权与发行权的区别
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向公众公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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