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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篇:佛山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佛山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2006-7-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园林绿化环卫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整洁、城市安全和交通畅顺,减少扰民,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参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市政道路建设(含改造、扩建)和维修养护、管线敷设、道路开挖、园林绿化迁移(含养护、种植)、环卫设施施工等各项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全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现场文明施工设计第四条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体实施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对文明施工必须进行专项设计,有关部门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一并审查。第五条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临时设施(办公管理用房以及食堂、厕所、浴室和宿舍等用房)、现场作业区、施工设施及机具的布置或施工线路顺序,工地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位置等。大型市政工程因施工周期和呈线性变动较大,其施工现场布置应分段进行设计。2、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施工路段交通组织安排方案。3、现场围栏(或围墙)设计。4、现场工程标志牌的展示位置。5、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硬地化、临时施工便道等单体设计。6、现场施工雨污水排放设计。7、粉尘、噪音控制措施。8、施工区域内对现状市政管网(地上、地下)和周边建(构)筑物、公用设施的保护措施。9、现场卫生及安全防护措施。10、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第六条现场围栏和标志的设置应按以下要求:1、工程施工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应采用砖砌围墙进行全段连续封闭式围蔽,砖砌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米;城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车站、广场,其围墙靠外侧表面要求整洁、美观。2、工程施工时间在半年以下一个月以上的,应采用活动扣板式围墙(材质为厚夹板、金属或工程塑料,颜色为米黄)进行全段连续围蔽,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米。3、工程施工一个月以下、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施工的,应采用半通透式金属围栏进行全段连续围蔽,高度不低于1.3米。4、工程施工一个月以下、在人行道或公共场所上小范围施工的,应统一采用锥形反光筒和工程施工专用塑料带。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段(全范围)连续围挡。5、野外市政工程一般不要求设置施工围墙、围板或围栏。建设方要求全部或局部设置时,应在招标文件或其他资料中列明。第七条现场文明施工设计由负责相应工程的项目经理组织实施,其实施情况和评定等级作为考核该企业和项目经理、监理公司和总监业绩的条件之一。第八条施工单位根据文明施工设计编制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土地围栏、硬地化、临时设施超标费、市政公用设施和管网保护费及其它文明施工费等),文明施工措施费仍按现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专业定额中所制订相关费用标准执行,并单列计算计入工程总造价或投标总价中,小型或维修工程则列入该工程预算总造价。第九条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根据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分阶段对现场检查的结果支付:按照现场文明施工设计实施且符合开工条件的,由监理单位在5天内签署意见,建设单位在5天内支付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45%;整体工程施工进度完成50%、并经现场评价文明施工措施仍合格的,再支付40%;工程竣工经现场评价合格的支付15%。第三章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第十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以及各管线单位对现场进行勘踏,对可能造成损坏的沿线建(构)筑物、市政、绿化、公用设施以及地下、地上管线制订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进行。第十一条施工现场须在明显处设置工程标牌,工程标牌应标明工程名称、施工路(地)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联系人和电话,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及工地投诉电话;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可将标牌内容放大喷写在施工围墙或围板上。第十二条因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单位应采用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道路的安全畅通,同时设置文明公益标语和施工危险警示标志,确保行人、车辆的日、夜通行安全。市政道路的日常维护必须避开人、车运行高峰期,避开各大节假日。第十三条施工现场污水淤泥排放(一)施工现场产生的生活污水和施工污水必须分别处理。(二)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排水应急措施;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污水、废水和现场产生的生活污水等必须经过沉淀池沉淀方可排放;未经沉淀的泥浆、污水、废水等不得排入城市下水道或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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