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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问题 第一篇:司法改革问题一、如何建立一种与行政区划相分立的司法区划咱们国家是一个具有相当悠久历史传统的国家,地域的划分是非常具有历史意义的一种划分。我们现在思考司法改革时,总觉得一个问题纠缠不清,那就是司法的独立性怎么获得保障的问题。我们发现在现在一种体制下,我们的司法没有办法得到独立,虽然上面号召我们不要搞地方保护主义。但是,我要说,作为基层法院的院长,或者甚至是省级法院的院长,他们怎么能不搞地方保护主义?一个法院里面几百口子的人衣食住行、生活福利都压在法院领导班子的肩膀上,当本地的领导包括行政领导、党的领导、人大的领导认为案件应当作出对本地的当事人有利的判决时,在我看来,作为院长他很难抵制,与此同时他也不应该去抵制。因为现在的体制规定了你的福利、你的经济命脉把握在人家的手里。美国的国父、美国著名的政治家汉密尔顿曾经说过:“就人的本性而言,对一个人的生存有控制权,就等于对一个人的意志有控制权。”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人也说:“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我们在制度建设上面,绝对不应该让我们的法官也好,院长也好,冒着杀头或者撤职的危险去追求司法独立,象过去毛泽东倡导的那样“三不怕”-不怕坐牢,不怕杀头,不怕离婚。我认为让他们承担这样过分的职责是不公正的、不公平的。这样的一种对司法不信任的原因就是来自于司法地方化,我们的法院完全被地方控制,法院的院长由地方的人大来选任,法院实际上是由地方的党的组织部门来决定,法官们也都非常的地方化。我们能不能建立一个制度来去作一个划分呢?我们能不能不要把法院的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完全重合,最高法院也可以不放在首都,象德国就是那样,而且司法独立要有形地独立。我们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可能都可以考虑这样的思路,能否把这样的分离从基层到最高法院能够贯彻到底,能够使得我们的法官们、法院院长们不需要冒着杀头危险、免职的危险,就可以独立追求公正。说老实话,只要财政方面、人事方面不受地方的牵制,法官的公正、法官的独立根本没有问题的。我们从来不说军队有什么问题,军队为什么不服从地方党政的领导?我们在军队方面,它的建立就是国家化的思路,而在法院的建设方面我们就是地方化的思路。我注意到肖扬院长也说了:某某法院不是某某地方的法院,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某个地方的法院。我们今后也许要在这个方面走出相当重要的步骤,我希望能够在三、五年内,使得中国的司法区划和行政区划分离。五、理顺审级关系,确保司法判决的确定性我们国家司法决策的不确定是一个大弊端,最高人民法院现在推行公正与效率,什么叫效率?在于它能够使案件的纠纷获得确定性的解决,从而使人民能够安定地安排自己的生活,所以司法决策不可以象烙馅饼一样随便地翻来复去。我们的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的长期的司法观念使得我们的司法决策没有办法获得这样的确定性。我们建立的申诉制度、审判监督程序、检察院的监督,现在人大的个案监督又使得这样的一种确定性更加不确定。没有办法。我们试图寻找一种非常的、没有错误的司法体系,而我们人是有缺陷的一种动物,我们没有办法建立一种制度真正能够达到有错必究、完美无缺的程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说的话非常富有哲理性,体现了司法内在的要求,他说:我的判决之所以是不可推翻的,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我的判决不可推翻。说得多好啊!司法决策过程中,的确有许多东西我们都知道它可能是有问题的,我们也可以说一定比例的错案率是一个良好的司法制度存在的前提条件,我们必须要保证这一点。否则的话,我们要为纠正少量的错误而导致整个社会资源巨大的浪费,司法是用纳税人的钱支撑的一个机构,它的运作也必须遵循节约的原则,我们所有的这些制度使得司法决策变成了一个不稳定的程序,也因此而激发了人民上访的愿望。我们有错必究,结果败诉方不服气,就要找人去帮忙,人大个案监督好啊,那么,法院必须要对这个案件重新审理,最后翻过来了;一翻过来那边胜诉的就又变成败诉的了,你能找人大,那我就不能找政法委书记来干预?政法委书记一协调、一干预,又翻过来了,那你能找政法委书记,我找省委书记好不好?然后又翻过来。你找省委书记,我找国务院副总理,又翻过来,就是这样。我们就在鼓励着这样的东西,我们就是这样实事求是地鼓励着。司法决策不能够搞实事求是,这是由司法的确定性决定的。八、理顺法院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在现在这个社会,司法越来越走向公正和独立,传媒也越来越走向活跃,但是传媒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还是有很大的问题。首先是传媒不断地通过一种对个案的渲染,使得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伤害,侵犯了司法的独立性。另外一个方面是法院如何保障新闻自由的问题。我们现在的《民法通则》中名誉权条款已经成为我们伤害新闻自由的很大的东西,许多报纸只要批评一个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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