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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知识产权案例-教案索赔案 第一篇:物权法案例-知识产权案例-教案索赔案教案索赔案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丽亚自1990年1月起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以下简称校方)从事语文教学工作。按照校方的管理规定,高丽亚在每个学期期末将自己所写的教案上交给校方供其检查,十余年间上交教案共计48本,但是校方在例行检查之后并未将这些教案本返还给高丽亚。2002年4月,高丽亚因总结教学经验并撰写论文的需要,向校方提出返还其历年上交的教案,才得知48本教案中的44本已被校方以销毁或者卖废品等方式处理掉。高丽亚认为校方漠视教师的劳动成果,践踏教师的心血结晶,侵犯其对于自己所写教案的知识产权及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遂与校方发生纠纷。高丽亚将校方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校方返还44本教案,并赔偿经济损失8800元。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初次接收本案之后,认为原告、被告之间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不属法院管辖范围,遂裁定不予以受理。高丽亚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告、被告之间以物权纠纷涉诉,属于平等主体,法院应予以管辖,遂裁定发挥南岸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正式受理并开庭重审后,于2003年10月24日判决驳回高丽亚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高丽亚要求返还教案本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而认定高丽亚盗窃请求于法无据的理由有三:(1)空白的教案本属于学校所有;(2)高丽亚的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3)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所有权的归属法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无明确的约定。高丽亚不服一审判决,再次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教案包含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是教师为完成校方工作任务而创作的职务作品,但二审法院认为这样的职务作品应属于校方所有,遂于2004年3月2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丽亚不服二审判决,遂于2004年5月向检察院提出上诉。本案经南岸区人民检查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机关仔细审查以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1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主要抗诉理由如下:(1)原审判决对于教案应否享有著作权的认定含混不清,杜绝了原告方就教案著作权归属问题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本案一审判决认定教案不属于“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二审判决虽承认教案属于职务作品,但认为职务作品应当属于校方所有。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为高丽亚可能从著作权角度寻求司法保护的救济途径设置了不可逾越的障碍。(2)原审判决对于附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所有权归属人事错误,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载体的所有权。空白的教案本被校方发放到原告手里之后就处于一个不停地被使用和消耗的过程,原告高丽亚在消耗空白教案本的基础上创造了载有教案的教案本,应当原始取得载有教案的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人,指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05年5月30日做出再审判决。认为“高丽亚在向原审法院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返还教案本或者赔偿损失,并未涉及著作权为问题。原审判决亦没有对教案本是否具有著作权问题做出判决,如高丽亚认为其对教案本享有著作权,可以另案解决”;而对于附载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问题,再审判决仍然坚持原判决的意见,遂判决维持原判。高丽亚再于2005年8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状告校方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的教案的著作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判决高丽亚对于自己所写的教案教案享有著作权,校方的行为构成侵权。校方败诉,不服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2月2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身裁定,鉴于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动生效,高丽亚胜诉。()第二篇:物权法案例分析一、案例介绍1994年7月26日,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与某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94)农借合字第08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作为贷款方,贷款200万元人民币给飞鹰发展公司用于购买锡、锑矿,月利率为9.15‰,合同期限一年;同日,省渔用网具厂作为飞鹰发展公司借款担保人与农行某地区分行签订《抵押合同》,表明网具厂愿意以其有权处置的15亩土地、1600平方米厂房抵押,在飞鹰发展公司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处置抵押物。在贷款到期前,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1995年7月4日向飞鹰发展公司发出《贷款到期通知单》,该通知单明确是根据(94)农行借合字第08号借款合同催收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飞鹰公司未能按期付清贷款本息,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1995年8月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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