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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第一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范玉平,女,汉族,1967年6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星城国际8号楼,身份证号:***6020020。,申请人:范革平,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星城国际8号楼,身份证号:1321281967申请人因李光军诉其欠款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14年8月22日收到贵院已受理李光军诉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民诉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由于成安县并不是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二申请人从2010年起就在邯郸市丛台区星城国际长期居住至今,因此成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并无管辖权。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此致成安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第二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申请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收到贵院受理诉应诉通知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该案应由法院管辖。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第三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李XX民族:汉性别:女年龄:48委托代理人:张XX职业:律师住所地:海口市金贸中路XX小区申请人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13年X月XX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郭XX诉申请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首先,申请人系本案被告,常住地是海口市金贸中路XX小区,而该地区归海口市龙华区管辖。其次,申请人配偶郭XX死亡时住所地与申请人为同一住所。发生纠纷的遗产所在地为海南省财政厅,也归龙华区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诉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3条第三款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秀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龙华区人民法院。请予准许。此致秀英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李XX2013年X月XX日第四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推荐)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法定代表人:杨亚鹏,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此致:兴义市人民法院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亚鹏第五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职务: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综合楼被申请人:XX,男,出生于1974年7月10日,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住址:重庆市云阳县XX乡XX村X组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14年2月8日收到金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XX诉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理由如下:首先,XX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是“2013年3月2日原告在XXX工地上班,具体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13年3月19日上午10点,原告在被告成立的重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项目部指派的工作过程中,因电表爆炸造成原告烧伤”。依据原告对其受伤过程的描述,是“工作过程中”,并非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因此,XX的伤害应该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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