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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篇:聊城大学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聊城大学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法律顾问工作,严格依法治校、治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长办公室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负责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第三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一)为学校的重大决策、管理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二)代理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三)指导和协助学校各单位的法制工作。(四)学校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四条法律顾问室设主任一名,主持法律顾问室工作。第五条学校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相关文件中需要有校领导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第六条学校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室应根据需要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第七条学校各单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除外,下同)处理法律事务,应及时书面报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应派员参加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各单位应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等事宜。案件处理涉及专业或专门事项,需要外聘专业人士或律师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报批。涉案单位要求外聘专业人士或律师的,应书面向法律顾问室提出请求,由法律顾问室报批。第八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校办企业等单位的法律事务,可自行处理,但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的对外合同、重大诉讼或纠纷事宜应报法律顾问室备案。第九条各单位与校外人员或组织开展各种涉法业务活动等,应在活动开展前向法律顾问室书面报告基本情况。其形成的法律文件或协议(包括口头、书面、电子等形式)等应在签署前报法律顾问室进行审查,由法律顾问室就其合法性及法律可行性和法律风险提出书面法律意见。签署后的法律文件等应在签署后三日内报法律顾问室备案。备案文件应为原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对涉及学校责任和利益的问题,法律顾问室有权要求修改或终止等,重大问题报学校决定。第十条报送法律顾问室各种文件等,一律由各单位在报审材料上注明“报审”或“备案”字样,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对于报审的材料,法律顾问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的次日起三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重大事项可适当延期。第十一条各单位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如需提供现场法律服务和指导(如参与谈判、协商等),应在三日前向法律顾问室提出申请,法律顾问室应在收到申请后的第二日酌情安排。遇有紧急事项,法律顾问室应先行派员参加,涉案单位可在事后三日内依照法律顾问室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涉及学校利益的较大事项,法律顾问室可根据需要主动介入,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和指导。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室为各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或指导,享有依法独立进行顾问工作的权利。法律顾问应在依法的前提下积极配合各单位的工作,作好助手和参谋,并应尊重各单位在权限范围内的自行决策。第十三条在法律顾问工作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仲裁费、受理费、诉讼活动费、执行费等)由涉案单位承担。第十四条法律顾问室应建立严格的工作程序规则和顾问档案制度,并应当编制年度法律事务工作报告。第十五条学校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的,由学校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不报告并拒不依法办事的;(二)不报告且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三)不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权利、保存原始证据的;(四)重大决策和事项不经法律论证而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五)具有其他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以本文件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法律顾问室。聊城大学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二篇: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法律顾问管理,推进全区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区政府《关于实施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法治东港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法律顾问是指经区司法局备案,与顾问单位签订法律顾问协议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第二章任用方式及条件第三条法律顾问的任用方式:(一)公开招标。区政府、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法律服务。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公开参与竞标,区政府、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与中标单位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协议,中标单位安排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顾问服务。(二)自主选聘。各部门、单位依据本单位实际,采取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自主选聘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所在法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方式、服务费用等内容。法律顾问按照协议开展法律服务。(三)延续服务。对于已聘请法律顾问的部门、单位,可本着延续历史、坚持自愿的原则,继续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开展法律顾问服务。第四条派驻法律顾问的法律机构所具备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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