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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公路沿线广大居民的公开信 第一篇:致全县公路沿线广大居民的公开信致全县公路沿线广大居民的公开信公路沿线广大居民朋友们:你们好!近年来,我县的交通公路工作在各有关部门的努力下,取得了突出成绩,公路等级和通车里程均有显著提升,极大地方便了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近段时间以来,在公路两侧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现象十分突出,照成道路损坏、沟渠填堵、排水不畅、县容不整、交通安全事故增多等诸多社会问题,通许的对外形象也受到了极大损害,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十分强烈,纷纷要求县政府采取坚决措施,依法整治,还全县人民一个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为此,县政府认真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慎重决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集中开展公路两侧违法建设行为集中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控制区的距离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公路坡脚护坡道、公路顶截水沟边缘,分别是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先于公路建设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公路沿线广大居民朋友们:公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保障公路畅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是严重侵占路产、路权的行为,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一是阻碍道路通行,造成交通安全事故频发;二是乱占滥用耕地,造成土地资源流失;三是堵塞沟渠,造成汛期无法及时排涝,影响引黄灌溉;同时,由于只有部分村民临公路有耕地,容易造成分配不均,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因此,依法整治公路两侧违法建设行为,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公路沿线广大居民朋友们:**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把我们的家园建设得更加靓丽、更加秀美,是全体通许人的共同愿望,也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公路沿线广大居民顾大局、识大体,从通许发展的长远出发,理解、支持我们的工作,积极配合集中整治行动,做到人人保护公路环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呵护家庭安宁幸福,共建和谐美好家园。第二篇:致公路沿线居民、单位的公开信致公路沿线广大居民、单位的公开信尊敬的公路沿线居民和单位:近期已经建成通车的清浦至金湖一级公路,是淮安市区至金湖最便捷的快速通道,它的建成通车对推动淮安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安全畅通、美观整洁、优美舒适的公路通行环境事关公路沿线地方发展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广大公路沿线居民及单位应当共同维护好“畅、舒、美、安”的公路环境。目前存在着少数单位及个人占道经营、乱搭乱建、摆摊设点、设置非公路标志、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等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破坏了公路通行环境,降低了公路通行效能,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了当地形象及投资环境。为了保持好该条公路优美畅通的通行环境,请你们理解、支持和配合我们的工作,共同参与路政管理,做到人人保护公路环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呵护家庭安宁幸福,共建和谐美好家园。附:《公路法》有关规定第5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56条除公路防护、养护的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第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第11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第16条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第22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第27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第43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淮安市人民政府治理公路街道化实施办法》(淮政办发[2009]163号)第6条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二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淮安市路政支队投诉举报电话:0517-83513306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第三篇: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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