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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第一篇: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XXX公安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出庭应诉工作,提高出庭应诉工作质量和水平,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促进公安机关进一步改善执法活动,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涉出庭应诉的案件指我局公安民警办理的经案件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二、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该办案单位的主管局领导;三、凡是我局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单位负责人、办案民警、法制民警必须到庭参加应诉工作;四、公安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应诉;五、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做好下列应诉准备工作:(一)及时组织诉讼代理人,召集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主办民警,研究应诉方案;调阅案卷,全面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及规范性文件;(二)审阅并提交答辩状,有针对性地准备答辩提纲;(三)就出庭应诉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六、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认真完成下列庭审阶段工作:(一)开庭审理前,公安机关负责人和诉讼代理人明确分工,落实相应职责;(二)庭审阶段,客观全面地阐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积极配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三)庭审结束时,认真查阅庭审材料,发现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不一致的,应当申请补正。七、公安机关负责人和诉讼代理人应当尊重法庭,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应诉,做到着装规范,举止端庄,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八、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案件审结后,法制部门应将卷宗材料装订成册归档,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撰写出庭应诉报告,送公安机关负责人审阅。九、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其他民警参加旁听。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XX公安局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第二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机关及其局属单位。本规则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各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第三条局系统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第四条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被诉行政行为经办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本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次。第五条下列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案件;(二)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案件;(三)因吊销行政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五)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六)单位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的其他案件第六条案件开庭审理前,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被诉行政行为经办部门和法制部门及时做好案情分析、答辩和提交证据、依据等应诉准备工作。第七条各单位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被诉行政行为经办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审理。第八条案件审结后,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第九条单位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立法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立法完善(山西财经大学)摘要:行政机关负责人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的一个重要议题。2015年入法以来,在立法上存在诸多的问题,所以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立完善,可以提高司法资源利用率,节约社会资源。关键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立法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实施,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行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完善,既能够保障司法权威,又可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建设。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与??施,以期达到公平合理的行政审判模式。各地同时也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然而,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现状不容乐观,截止到目前还没有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不同的地方法规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也存在很大差异。(1)行政负责人概念界定不一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以及规定,在“出庭负责人”的概念界定上就出现很大的歧义,暴露出各地对行政负责人的概念界定的指规范上的各不相同。对于“负责人”的概念更是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可分为三类:第一、所属单位的正职负责人,负责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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