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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篇:XX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济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因病致贫家庭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医疗救助的原则1、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家庭;2、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3、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户籍在XX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持有有效期内的《XX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常住非农居民家庭成员;常住非农户籍人员与农业户籍人员组成的家庭,其属农业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和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满5年的配偶,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三、医疗救助的标准(一)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其当年承担的在定点医院就医、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及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扣除单位已补助部分),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部分(扣除该家庭年最低生活保障金部分,年保障金按家庭人口×12个月×低保标准计)为救助基数,采用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的救助比例分别为:1、5000元(含)以下段为50%;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之间段为60%;3、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之间段为70%;4、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之间段为80%;5、20000元以上段为90%。(二)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其当年承担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急诊病人可就近到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参照XX市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对已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但就医仍特别困难的、因患严重慢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以及遭遇其他突发性就医困难等特殊情况的人员,由市民政局提交市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四、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1、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安排的资金;2、社会捐赠款;3、利息收入等。五、医疗救助的资金管理医疗救助资金是一项政府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民政局是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与市各有关部门的衔接、协调,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核审批和救助金发放工作。市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卫生、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六、医疗救助的申请程序(一)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在次年1月,持身份证、《XX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户口薄和医疗费结算单据、清单及病历等原件及复印件(农业户籍未成年子女和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满5年的配偶还必须提供夫妻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XX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由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初审后分批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二)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民政局。(三)经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交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医疗费救助金额,并在社区公示7天。(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政局认定并逐级下拨医疗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七、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信访局、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参加的市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民政局牵头,研究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不断完善对城镇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工作。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XX区、XX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第二篇: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4日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2012年9月)第一条为切实减轻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负担,认真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称“新农合”)等政策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全市医疗救助水平,根据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助〔2012〕7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医疗救助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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