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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行为理论的反思——基于客观主义的视角
引言
刑法制度是保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法律制度。而在刑法中,行为理论是关乎罪行是否成立的基础性问题。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人们就已经就行为理论进行了探讨,但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行为理论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站在客观主义的视角,对刑法中的行为理论进行反思。
一、客观主义的核心思想
客观主义是指以外部行为作为衡量罪行成立的标准,而与犯罪人的心理动机、主观意愿和内在状态无关。客观主义是一种常识性、通俗性的观点,可以追溯到法律成文前的古代社会,其观点认为,只要外在行为具备犯罪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即可被视为犯罪。
客观主义的核心思想是以客观的标准来衡量罪行的成立,在客观行为合法的情况下,即使犯罪人没有罪恶的心理状态,或者是在严格意义上,无法对其心理状态进行评价,罪行仍然成立。客观主义的基本原则是:罪刑相适应、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客观主义的观点是稳妥的,因为只有可量化的行为特征,才能提供证据,从而形成犯罪的指控和判定。
二、客观主义遇到的问题
尽管客观主义在刑法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它并不完美,存在着一些问题。
1.忽略了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客观主义认为行为本身可以被确定为罪行,而与犯罪人的心理状态无关。这种观点会忽视罪犯的主观因素,使得一些非故意犯罪的被告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例如,一名对自己行为不能控制的精神病患者因为意外杀人而被判入狱,显然是对被告人的不公正。
2.忽视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客观主义是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为衡量罪行成立的标准,因此,只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视为犯罪,而不顾及其本身的劣势地位。这种观点忽视了罪犯在社会、文化、经济等方面的不利地位,犯罪行为常常有多重的根源和原因,与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因素密切相关。
3.行为标准的模糊
行为标准是判定罪行成立的重要标准之一,客观主义认为只要行为达到特定的标准,即使犯罪人没有罪行心理状态,罪行仍然成立。但行为标准本身有一定的模糊性,不同的人可能会对同一行为作出不同的评价,这会影响判案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转向主观主义
鉴于客观主义在实践中的缺陷,犯罪学家逐渐转向主观主义,即将犯罪人内在的动机、意愿和心理状态视为决定罪行成立的主要因素。主观主义认为,罪行成立需要有一定的主观成分,这包括犯罪人对自身行为的意图、目的、犯罪的动机和精神状态等。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的思想和行为构成了整体,且不能从一个角度分析,需要把犯罪人的内在因素和外在行为相结合。
结论
尽管主观主义有其优点,但它也存在一些缺陷,例如难以证明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和动机、忽视行为本身对社会的危害等。因此,在行为理论的运用中,不能偏袒客观主义或主观主义任何一方,只有在对两种理论进行合理、科学的整合时,才能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公正裁判,使刑法能够真正实现其本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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