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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利用保密协议 第一篇: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利用保密协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利用保密协议发布文号:威城档发[2009]1号甲方:XX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乙方:编号:乙方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利用甲方馆藏的地下管线图:共幅,地下管线点成果共点。因管线成果资料涉及国家秘密,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理规定》、《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涉及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一、本协议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地下管线数据(图纸和成果表)等资料。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秘密载体时,双方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同时应标明秘密载体的密级。三、乙方收到秘密载体后,必须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以下简称相关人员),并确定秘密载体管理负责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四、乙方相关人员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经乙方主管领导批准,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五、乙方相关人员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签收手续,秘密载体管理负责人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并做好文字记载。六、甲方有权指派代表对乙方阅读、使用秘密载体、秘密载体复制、秘密载体数据转换等涉密工作进行检查。七、秘密载体仅限于《查询利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审批表》中规定的工程项目中使用,乙方不得在本项目以外使用,不得转让、销售、出租秘密载体,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关数据。八、秘密载体使用后,乙方可将秘密载体归还甲方;若自行销毁,则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同时,在15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备案。九、因乙方管理疏忽所引发的泄密事件,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十、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保密局备案。甲方:XX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乙方:责任人:责任人:年月日年月日第二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向预验收。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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