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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规范 第一篇:案件办理规范课目一案件办理规范(一)治安案件查处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由公安机关或受其委托的组织依法予以立案并查处的法律事实。治安案件查处是治安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基层公安机关的主要业务之一,也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职责。1、治安案件受理与立案(1)治安案件受理治安案件受理,是指公安机关对公民个人或单位的控告、申诉、检举揭发、扭送、交待以及在业务工作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或嫌疑,表示接受并予以审查的法律活动。治安案件受理的来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7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治安案件受理的来源有:被侵害人的控告、报案;公民的检举、揭发、扭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报告;违法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的坦白和检举;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具体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公安机关其他业务部门发现提供的情况;其他线索和情况。(2)治安案件受理的步骤接受报案。遇有单位或个人报案,应当热情接待,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切忌态度冷硬横推。遇有现行违法行为或群众扭送的,首先应当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公民,不使其继续受到侵害。遇到口头报案的,要想方设法让报案人消除紧张、恐惧等情绪,说清楚报案人的身份情况,与案件的关系,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要素,受理报案人员要详细询问案情,并制作询问笔录,留下联系方式。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直接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审查报案材料。首先需要明确材料的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审查材料是否客观、真实,审查报案人的目的和动机,是否有夸大事实和诬陷他人,是否是主观推测、判断。其次,审查报案人所报材料是否是能够证明案情的第一手材料,是亲眼看到、亲耳听到,还是道听途说。再次,审查报案材料与案件有无直接联系,能否作为立案的直接的依据和证据。还要审查是否是精神病人报案和少年儿童由于好奇心强、寻求刺激报案。对相关人和物品的处理。对于被害人、控告人、检举揭发人、证人,经过询问取证、登记身份、住址以及联系方式后,没有必要继续询问或者做其他安排的,就可以让其离去,注意可以随时向他们询问取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身份的控告检举人,要做好保密工作。对需要加以保护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坚决不使其受到再次侵害,坚决不能让被侵害人在公安机关受到侵害。对于需要治疗的,应当妥善安排就医。对于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检举人、扭送人,应当表示感谢和支持,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作案人、作案嫌疑人、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现行违法行为人和前来自首的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有犯罪嫌疑的,迅速进行讯问,并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对于案情简单,身份、住址、联系方式明确的,可以责令回去听候处理,并保证随叫随到;对于案情复杂,问题严重,身份住址不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可以留下配合调查取证,需要使用传唤证,但是讯问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需要留置继续查证,按照规定办理留置审批以及延长留置手续。注意及时搜身,防止袭警、逃跑、自伤自残、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对相关物品的处理。对于作案人、作案嫌疑人携带的违禁物品比如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等危险物质,以及管制刀具、作案工具,应当没收,对于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扣押,出具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及清单随案移交。(3)治安案件的立案治安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受委托的组织,对受理的违法治安管理事实或嫌疑依法审查,确认是否应当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律活动。治安案件的立案条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有治安违法事实。即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按照《刑法》规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或嫌疑存在,并且这种违法事实或者嫌疑必须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就是说必须给予违法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才能够立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明显具备不予处罚条件比如已过追究时效、行为人不满14岁的,不应立案。(4)治安案件立案的步骤首先,由治安案件主管部门的具体承办人员填制《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主要填写内容有:报案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报案时间、方式,发案时间、地点;被告人或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特征,简要案情,受害情况、损失物品数量,接报案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意见,备注,填表人、填表日期。其次,承办人员持填制的《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报主管负责人审批。治安案件的立案一般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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