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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privatecitizensofrecordedaudio-visualmaterialsisanimportantevidenceintheproceedings,whileChina'scurrentlegislationontheprivatecitizensofaudio-visualmaterialrecordedintheproceduresandthelegalconsequencesofbreachesoftheprogramisalsoalackofclearlydefined,sothattheprivaterecordedaudio-visualmaterialshasbeenlimitedevidenceof.Therefore,thisarticlemainlyrelatedtojudicialinterpretationofChina'sprivaterecordedonaudio-visualdatatostarttoanalyzetheirevidencetothelegitimacyofthestatusofStandardsanddefects,andlearnfromforeigncountriesonthebasisofresearchresultsontheprivaterecordwithevidencethatthelegalityofaudio-visualmaterialsReconstructionofthestandardputforwardtheirownviews.Keywords:theprivateaudio-visualrecording;legality;evidence;systemconstruction试论我国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在我国视听资料被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加以规定,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视听资料纳入书证之列的分类法相比可谓独树一帜。但由于视听资料出现的时间比较晚,相关理论还不成熟,再加上近年来,人们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视,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而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视听资料的规定并不完善,且缺乏实践操作性,故实务界对视听资料,尤其是私录视听资料的采信意见也不统一。这大大影响了视听资料作为一类独立证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于司法实践迫切需要有成熟的法律来指导,因此我国民事诉讼视听资料证据效力认定体系的重新构建,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目的,从私录视听资料的法律性质界定入手,通过对比世界其他几个主要国家对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认定,对我国认定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重新构建了我国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认定制度。一、适当赋予私录视听资料合法性的价值分析私录视听资料是指除公安(保卫)、安全、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外,由其他公民(或当事人)在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个人自行录制的他人音像资料。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56.由于科技的发达和群众证据意识的增强,也因为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方法与其他证据方法相比所具有的技术性、生动性及多元性的特征,公民私录视听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在实践中越来越广泛地被应用,它为我们诉讼证据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为诉讼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明手段。(一)有利于完善我国证据学理论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把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但都没有对私录视听资料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及其证据效力的认定标准做出具体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判断缺少一个明确的可供依据的标准。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两个司法解释,对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问题作了专门规定: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95《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2《证据规定》),其中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两个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和证据效力的判断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法上涉及证据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规则,它是指某种证据本来应加以使用,但基于其内在属性特征的考虑或者出于执行社会公共政策的要求等因素,而加以排除的一种证据规则。在95《批复》出台以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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