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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 之转让定价1.特别纳税调整原因及概念概述1.1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1.2关联企业和关联方1.3关联企业的判定1.3关联企业的判定1.3关联企业的判定1.3关联企业的判定1.3关联企业的判定1.4独立交易原则1.5避税1.5避税1.5避税1.6国际避税的手段4、成本分摊协议(CostContributionArrangements) 是指参与方共同签署的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的协议。是两个以上企业之间议定的一项框架,用以确定各方在研发、生产或获得资产、劳务和权利等方面承担的成本和风险,并确定这些资产、劳务和权利的各参与者的利益的性质和范围。 5、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PricingArrangements) 企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所达成的一致安排,其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2.特别纳税调整内容与转让定价税务管理转让定价管理调整方法的使用顺序 (1)经合组织的要求 首先考虑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且没有规定使用顺序; 只有上述三种传统方法无法采用时,才考虑使用利润法。 (2)我国的规定 国税发[2004]14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上述三种调整方法(注:指三种传统的价格方法)均不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配法、净利润法等。”但国税发[2009]2号文件取消了价格法和利润法的排序,只要求企业和税务机关“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关联,2008年4月,A公司以每吨100美元向B公司销售一批钢材100吨,同时,A公司向非关联的C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售价为每吨150美元。选 择 次 序美国万雅集团公司以2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一台设备给设在中国境内的深圳金马利子公司,该分公司则以18万美元的价格将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的恒顺实业公司。此时,税务机关可以按其转售给恒顺实业公司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整总分公司之间的产品价格。此处该分子司的平常合理销售毛利率为10%。中国A公司向甲国有关联关系的B公司提供一批特制零配件,生产成本1万美元,A公司向B公司的销售价格也为1万美元,即按照成本价格销售。市场上没有同类产品,中国税务机关经调查得知,该配件当地的合理毛利率为20%。A公司是一家设在新加坡的玩具公司,在中国有制造子公司B和C,B公司的产品主要销往新加波A公司,而C公司的产品则主要销往日本。A公司使用资产利润率(ROA)来评价各个公司的业绩,根据其内部资料得出C公司的资产利润率一直维持在10%的水平。假如B公司的资产为1000万,B公司每年销售50万个娃娃给公司A,如何确定B公司与A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有这样一个故事,约克和汤姆结对旅游。约克和汤姆准备吃午餐。约克带了3块饼,汤姆带了5块饼。这时,有一个路人路过,路人饿了。约克和汤姆邀请他一起吃饭。路人接受了邀请。约克、汤姆和路人将8块饼全部吃完。吃完饭后,路人感谢他们的午餐,给了他们8个金币后路人继续赶路。夏普利说:“是这样的,孩子。你们3人吃了8块饼,其中,你带了3块饼,汤姆带了5块,一共是8块饼。你吃了其中的1/3,即8/3块,路人吃了你带的饼中的3-8/3=1/3;你的朋友汤姆也吃了8/3,路人吃了他带的饼中的5-8/3=7/3。这样,路人所吃的8/3块饼中,有你的1/3,汤姆的7/3。路人所吃的饼中,属于汤姆的部分是属于你的那一部分的7倍。因此,对于这8个金币,公平的分法是:你得1个金币,汤姆得7个金币。你看有没有道理?”预约定价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具体包括: 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水平(25%)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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