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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 述 一、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国家裁判机构在追诉机构以及自诉人的追诉活动与被指控者的防御活动之间实施审查,并展开理性争辩与说服,最终判决刑事案件的活动与过程。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是指l979年通过,经l996年和2012年两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有以下几种: 宪法。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以宪法为根据。 刑事诉讼法典。这是我国主要的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法律规范。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 有关法律解释。 行政法规、部门规定中的有关法律规范。 国际条约中的有关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及有关部门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 宪法是一国母法、根本大法;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是基本法律。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密切:宪法是刑事诉讼法的是指导,刑事诉讼法关涉公民的自由等基本权利,与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的实现有紧密联系。因此,刑事诉讼法被称作“宪法的适用 法”、“应用宪法”。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而刑事诉讼法则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相互的法律关系。 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实体法的实现取决于程序法的运行状况,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权利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是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基石,是刑事诉讼法哲学,包括诉讼价值、诉讼目的、诉讼构造、诉讼理念等理论。 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及刑事诉讼实践。 国际公约以及双边、多边条约。 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历史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 经济分析方法 比较的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 三、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l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 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外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上古时期的弹劾式诉讼 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其主要特征是: ①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对犯罪实行私人告诉制度。 ②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③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法官不进行专门的调查,不主动收集证据,只是在开庭审理时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辩论,以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为依据作出裁判。 ④对争议的解决往往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中世纪纠问式诉讼 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主要特征是: ①对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再取决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控告,而是由法院的专职调查官负责调查和追诉,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②被告人为诉讼客体,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 ③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实行间接的书面审理方式。 ④实行法定证据制度。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均由法律加以具体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 外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①侦查机关享有广泛的权力,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②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重要地位,侦查、预审不公开进行。 ③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上,一般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公诉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对于某些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④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的审判程序。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讯问被告,询问证人;可以采用足以证明一切事实真相的证据,决定采取必要的一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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