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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拉横幅维权是否违法的法律意见
关于拉横幅维权是否违法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是否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1、法律法规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6届第37号1986-4-12)
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释【1988】6号1988-1-26)
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1993-8-7)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1998-8-31)
五、问: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九、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兰祖诉山西日报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设杂志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民他字【1999】第32号1999-11-27)
······山西日报社和山西省委支部建设杂志社(以下简称支部建设杂志社)将相关事实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报道,没有违反新闻真实性的基本原则,该报道的内容未有失实之处,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和本案的具体情况,山西日报社和支部建设杂志社的行为,不构成对刘兰祖名誉权的侵害。
2、法理分析
侮辱是指以言行侮弄羞辱别人,使对方人格或受到损害。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批评、评论是指一个人从主观出发对已确认的事实作出的价值判断,批评、评论者在发表言论时相信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
我们应当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诽谤行为的界限。通过研判上述法规及司法解释可知:如果批评者存在恶意且不符合事实,那么,批评者的行为就不是评论,而是借评论的形式对他人进行诽谤或者诋毁。因此,维权者即使采取过激行为,或以过激行为施压,要求侵权者处理和解决问题,若其依据是客观事实,虽有过激,仍属被社会公众宽容的自力救济,如无诽谤诋毁,则不构成对侵权者名誉权的侵害。侵权者理应认真重视对其投诉和反映,积极协商并解决问题。否则,由此而产生的社会评价降低,本质上属于声誉自毁。
二、关于是否侵犯姓名权的问题
1、法律法规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6届第37号1986-4-12)
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释【1988】6号1988-1-26)
第141条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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