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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法律体系浅谈法律体系刑法法律规范5、地方性卫生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包括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行使自治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卫生法规只在制定机关所辖范围内有效。
6、卫生计生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卫生计生行政规章由卫生部及卫生部联合其他有关部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包括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才有权制定。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
(一)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人员执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医疗机构专项诊疗技术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一)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监督检查
(二)医疗机构传染病诊疗监督检查
(三)医疗机构消毒产品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四)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检查内容
1、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
(1)检查要求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2)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包括执业许可取得情况和开展诊疗活动两个方面。
许可情况检查:现场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查证件的有效期;检查执业许可证的获取途径,确认其真实性。
诊疗活动检查: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记录开展诊疗活动的内容及执业的人员,使用的药品、器械和技术方法;收集、复制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收费单等书面资料;现场摄影、摄像与诊疗活动有关场景或资料。
2、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与校验的检查
检查要求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暂缓校验期内,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效期、校验日期和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基本情况,如检查并记载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科目、人员执业活动、使用医疗器械与设备以及接诊、收费等情况。
(2)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管理的检查
检查要求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不得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检查并记录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实际开展的超出其核准登记范围的诊疗科目及医疗技术名称、内容、项目、人员和执业资质情况及人数,使用的器械药品、医疗技术及诊疗患者的情况等。
(3)医疗机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使用管理的检查
检查要求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医疗机构使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医师、护士、药师以及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医技人员)相关执业资格(或职称)情况和执业活动情况。记录使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姓名,以及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内容、项目、使用器械药品、医疗技术手段;记录、收集、复制相关病历、检查治疗单、检验单、处方、收费单等。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科室、房屋管理的检查
检查要求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效期、登记的执业地址;客观记载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文书、场所、科室;记录从事医疗行为的主体和开展诊疗活动的时间、内容、项目、诊疗科室、医疗设备设施、执业人员及资质等情况;记录、收集、复制诊疗过程中的诊疗记录(如门诊日志,现场和电话咨询活动记录,为患者撰写的病历和收费单据存根,药品采购管理记录,医疗用品采购管理记录等)、合作协议、合同、人员聘任书(合同)及工资表、医疗设备设施资产证明、诊疗活动绩效分配规定、买卖双方、转让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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